8月3日,广东人大网发布了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公告显示,《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显示,该条例的制定旨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全面建设数字经济强省。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此前发布的消息,《条例》是“十四五”期间,国家公布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以来的首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据悉,《条例》在制定时充分凸显广东发展数字经济的地方特色。立足广东实际,突出产业基础好、市场大的发展优势,聚焦“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两大核心。其中,数字产业化明确将重点培育八大数字产业集群:

  (一)新一代电子信息;

  (二)软件与信息服务;

  (三)超高清视频显示;

  (四)半导体与集成电路;

  (五)智能机器人;

  (六)区块链与量子信息;

  (七)数字创意;

  (八)其他重要数字产业集群。

  产业数字化分设工业、农业、服务业数字化三章,作为广东省数字经济发展的重点和特色,推动成为促进广东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和新引擎。

  同时,《条例》突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培育战略性数字产业集群。设立工业数字化专章,针对传统制造企业数字化转型速度不够快、质量不够高以及中小企业不愿、不敢、不会等问题,重点从平台、网络、技术、生态、应用等方面发力,全面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突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用产业链供应链思维,全方位、成体系地提出工业数字化路径和措施,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同时针对“缺芯”“少核”等产业链短板,提出统筹规划集成电路、软件等核心数字产业发展,培育电子信息、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机器人、数字创意等战略性产业集群,壮大数字产业能级。

  此外,《条例》内容按照“促进性先立、限制性慎立、新兴性缓立”原则进行组织,明确了创新引领、数据驱动、融合赋能、包容审慎、安全发展的发展原则,将在坚决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营造更加开放包容的法治环境,为数字经济发展预留创新空间,如创新性设立了数据价值交易等条款。

  《条例》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将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政府部门,还规定了条例执行评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条款,确保《条例》有效执行。

  (南方都市报记者:徐劲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