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文件
信电教字[2005]10号
关于印发《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通知》(信办人[2004]48号)和《关于组织开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信办人[2004]47号)要求,制订《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见附件),请结合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组织落实。
附件:《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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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资格证书 继续教育 培训机构 备案办法 通知
抄报:信息产业部办公厅、人事司
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 2005年3月29日印发
上载日期:2005-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