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本市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以下简称持证者)宣传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注册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关文件精神。
  二、受理持证者证书登记申请,并向申请者反馈登记情况。
  1、负责接收证书登记材料。
  各地市证书登记材料接收时间定于每年3月15日至5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两个时间段,证书登记代受理机构应在结束接收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统一报省证书登记办公室。
接收的材料包括:
  (1)《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要求内容真实,印章齐全。
  (2)《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登记后退回)。
  (3)加盖有信息产业部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培训广东省管理中心印章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登记后退回)。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负责审核持证者折算继续教育学时的有关资料。
  各证书登记代受理机构负责对持证者的全国信息技术水平考试证书以及论文、著作、科研项目等资料原件进行初审,确认持证者所填《申请表》信息与原件一致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及时将一份《申请表》报送信息产业部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培训广东省管理中心。
  3、持证者的证书原件通过广东省证书登记办公室审核并完成登记后,由各地市证书登记代受理机构负责发放。
  三、协助省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上载日期:2007-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