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1118号建议答复的函
粤经信案函〔2017〕158号B
来源:电力能源处发布时间: 2017-07-25 09:02:00

方丽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电力行政执法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林业厅、省编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电力行政执法问题 

  201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供用电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弥补了我省多年来供用电领域地方性法规的空白,进一步规范了我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并提出了加强社会监督,从而实现全社会共同维护供用电秩序。 

  2017年6月21日,我委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强供用电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条例》明确的工作职能,加强电力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供用电执法,加强供用电作业监督管理,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减少因外力破坏造成的电网设备停运事件,减少因索赔纠纷延误的电网设备恢复时间,进一步提高电网运行的安全性和电力供应的可靠性。 

  关于有关增加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编制、明确具体职责事宜,在本届政府明确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背景下,我们将加大内部挖潜力度,提高编制使用效率,优化调整工作力量配备,确保电力执法工作有效落实。另外,将通过建立健全与省发展改革委、林业厅、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等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有关电力违法行为,确保电力运行安全、维护供电用电秩序。2017年,争取在广东电网公司辖区内选择1-2个相对成熟的地市,推进以经信部门牵头、政府其他部门及供电部门配合的联合执法大队试点工作。 

  二、关于采伐许可证办理问题 

  《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在依法规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供电设施产权人应当告知高杆植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及时排除障碍;拒不排除的,可以由供电设施产权人依法予以修建或者砍伐,并不予补偿。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外,因不可抗力或者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高杆植物倾斜、倒伏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供电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修剪、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处理措施,并应当自采取措施之日起十日内告知高杆植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关于采伐许可证的办理问题,需按照《电力法》和《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另外,我委将推动电力应急联动体系的建设,今年要建立起电力与道路交通、电力与林业等部门和行业之间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强化电力行业与林业部门、电力行业与道路交通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和协调联动,明确紧急情况下先处理后补办手续的工作方式,以提高电力应急处置效率。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