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46号建议答复的函
粤经信案函〔2017〕171号A
来源:消费品工业处发布时间: 2017-09-26 16:27:00

吴德代表: 

  您提出的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46号关于盐业体制改革后加强食盐安全监管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等单位意见,对您所提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加碘知识宣传普及工作,优化加碘盐供给,让群众各取所需,科学食用加碘盐的建议 

  (一)目前我省普通居民的碘营养水平是适宜的。我省目前食盐加碘量是根据国家制定的加碘盐标准,结合我省居民碘营养状况而定,盐碘含量标准为25mg/kg(允许波动范围18-33mg/kg)。未加碘食盐主要是为因疾病或治疗疾病(甲亢和甲状腺炎等)需要的特殊人群生产的食盐产品,碘盐产品中不再分高碘盐和低碘盐产品。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的8-10岁儿童适宜碘营养标准为100-299μg/L(最理想范围为100-199μg/L),孕妇碘营养标准150-249μg/L。从近几年全省碘营养监测结果来看,我省普通居民(8-10岁儿童)碘营养水平在160μg/L左右,孕妇的碘营养水平在130μg/L左右,表明广东省普通居民的碘营养水平是适宜的;而孕妇碘营养水平低于WHO规定。 

  (二)盐业体制改革以来,省卫生计生委继续做好全省碘营养和碘缺乏病监测工作,广泛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和科学补碘宣传教育及活动。目前,我省卫生计生部门已经建立起了规范的监测制度并开展碘缺乏病常规监测工作。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等重点人群的科学补碘意识进一步提高。下一步,省卫生计生委将继续配合有关部门,有序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牵头做好科学补碘工作,加强对市、县两级碘营养水平和碘缺乏病监测工作的指导。并联合盐业、宣传等多部门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居民对科学补碘的认识,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三)积极做好碘盐知识科普工作。省国资委积极指导省盐业集团参与碘盐消除碘缺乏病科普知识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广东省食盐加碘对甲状腺结节影响的调查研究、防治碘缺乏病宣传等工作,加强消费者对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的科学认识。同时提供丰富多样、不同档次的加碘、无碘食盐给消费者选择,确保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 

  近几年来,省盐业集团积极协助省卫生计生部门开展了《广东省食盐加碘对甲状腺结节影响的调查研究项目》,取得了一定研究成果,并用于科普宣传;积极配合每年的“5.15”防治碘缺乏病宣传日活动,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手段,努力提高群众防治碘缺乏病意识,引导群众食用合格碘盐防治碘缺乏病;参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帮助消费者识别真假加碘食盐产品,提高群众维权意识及自觉抵制私盐和假冒食盐意识,使食用合格碘盐成为居民的自觉行为。省盐业集团对加碘消除碘缺乏病科普知识宣传作出了长期大量的努力和有力支持,加强了消费者对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的科学认识,同时充实网点,提供了多种加碘、无碘食盐小包装产品给消费者选择。为了使消费者能够科学选购加碘食盐,省盐业集团将一如既往配合好卫生计生部门做好预防碘缺乏病知识健康教育宣传工作,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对食盐加碘标准的要求,提供丰富多样、不同档次的加碘、无碘食盐品种给消费者选择,确保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履行好省委省政府交予的任务,成为我省食盐供应的主渠道、主力军。 

  二、关于积极推动制盐企业兼并重组,加快盐业结构调整,推进食盐产销全流程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一)根据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总体部署,国家正在制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规范条件》,我省各相关部门将按照国家规范条件要求并结合我省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实际,向国家提出有利于我省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待国家出台《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后,我省将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省国资委引导盐业集团积极开展产销合作。针对广东缺乏盐矿、产盐不足、上游资源缺乏成本优势的短板,盐业集团围绕盐产业链进行强链补链,做强上游优质盐矿资源和生产企业的投资整合。一是加强与国内外优秀食盐生产企业的合作,参股中国盐业、湖北蓝天盐化、湖南盐业等盐矿资源公司,建立紧密的资本和业务纽带关系;通过资本和贸易代理等多种形式加强与国内外优秀食盐生产企业的合作,引入西澳盐业公司成为高端盐营销公司的战略投资者,同时与澳洲太平洋公司开展购买股权或采购进口优质海盐的业务合作;二是完成雷州半岛海盐生态原产地保护申报、获证工作基础上,建设国家级生态海盐研发中心,利用雷州半岛区域内国家珊瑚保护区海水水质优良的资源优势建立广东海盐特有品牌; 三是引进新疆天山湖盐、内蒙古大青湖盐等优质湖盐品种。以资本和渠道为抓手,实现产销一体化,改变目前只有流通销售的业态。通过规模经济创造成本优势、品牌效应,提高广东盐企在业内竞争力和行业话语权。四是坚持以盐为基,广开盐路,充分发挥广东盐业数十年来积累的市场、渠道、品牌和信用优势,巩固省盐业集团国企盐业主渠道的地位,以盐业为基础和核心,深耕细作盐品深加工开发,丰富盐业产品线,做优盐品,创新市场需求,做强盐业核心产业,拓展盐业主产业链,补强盐业集团收入和利润来源单一的短板,解决放开食盐专营后可持续发展问题。 

  三、关于加快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尽快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并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监控机制的建议 

  (一)2016年4月,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培育一批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盐业管理体制。国家改革方案印发后,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先后对推进我省盐业体制改革作出部署,2016年12月底,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省编办结合我省实际,于2017年5月18日制定印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7〕44号)。《方案》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方案》明确剥离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盐务局)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撤销省盐务局,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再加挂省盐务局牌子,实行政企分开、市场化运营。将食盐纳入食品类实施统一监管,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机构承担食盐行政执法以及食盐的生产和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市县政府参照省的做法明确食盐安全监管机构。 

  《方案》要求食盐安全监管机构要将主要力量用在执法监管上,推动执法重心下移。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设,强化风险管理,以风险等级为导向,合理配置监管人力资源,结合“双随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以及飞行检查等方式,以及运用信息化等智能监管手段,强化食盐全链条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求各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方案》的颁布实施,将有效确保食盐质量安全,维护好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并开展以下工作: 

  1. 加强食盐批发许可工作 

  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为改革过渡期,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目前食盐批发许可工作仍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的规定进行办理。鉴于批发许可只增不减,工作仅限于延续和变更,但仍需在省局的行政审批目录中列入,并尽快启动办事指南等工作程序。现有的许可是从市受理核查,省盐务局批准。为了工作效率,省食药监局建议采取由省受理、市核查或者中心核查,省级批准的模式开展。 

  2. 建立完善食盐日常监管制度 

  制定规范的食盐批发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表,重点明确食盐批发企业食盐追溯体系建设要求。引导单位食堂、大型餐饮单位向网上交易平台定点购买食盐,确保重点单位重点品种定点供应,原料来源可溯。建立对储备盐的监督检查制度和抽检制度,并落实实施。 

  3. 适时开展食盐标签专项整治 

  明确食盐包装标签须严格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通过在生产和经营环节开展整治,整顿食盐标签混乱问题。 

  4. 开展食盐食品安全抽检及日常监督检查 

  省食药监局已将食盐列入重点监管食品品种,加强抽检力度和日常监督检查,并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5. 建立健全食盐标准体系和检验支撑体系 

  目前,流入广东的外省食盐占有广东市场的95%以上,但有关企业在广东的质量数据基本空白。因此需建立健全广东省市场流通食盐品种的质量标准数据,做好食盐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扩项工作,加大开展食盐质量抽检及数据录入管理工作。 

  6. 完善食盐追溯平台建设 

  将建成食盐追溯系统对接省食药监局的智慧食药监平台,对全省食盐进行品种追溯。 

  7. 与盐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为加强对食盐的日常监管,省食药监局将与盐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实现食盐的批发许可、日常监管和抽检、储备盐监管等信息的共享。 

  8. 修订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将根据《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拟增加食品销售子项(食盐批发)。对于食盐生产企业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现状要进行分析和梳理,明确许可方式。二是配合盐务主管部门修订《广东省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管理办法》、《广东省食盐储备体系管理办法》、《广东省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办法》。 

  (三)省盐业集团(省盐务局)将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实现政企分离。全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各项任务,形成盐业市场监管到位、竞争有序、供应安全、储备充足、符合国情省情的盐业管理体制。各级盐业部门将全力配合各级编办做好制定盐业改革方案,确保行政职能顺利职能移交,保证市场监管不断档。 

  (四)省发展改革委积极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推动出台了《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切实抓好改革方案的落实工作,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加快组织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实施,及时了解全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我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成效评估,重点对食盐市场竞争、价格变动、食盐储备落实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研究提出进一步深化盐业体制改革的工作措施,保障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 

  根据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工作要求,省发改委制定印发《广东省食盐价格监测制度》,在全省设立了263个监测定点单位(超市)和23个食盐批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开展食盐批发和零售价格监测,每周发布价格监测情况。目前,我省食盐市场供应稳定,大部分超市均有低价盐销售,未出现断货或缺货现象,所监测品种批发和零售价格基本维持开放前水平。 

  四、关于加快建立完善盐业信用体系,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加强信息公开,促进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的建议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6〕14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促进涉盐企业诚信经营和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牵头制定并于6月14日联合省盐务局印发了《广东省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粤经信消费函〔2017〕81号)(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主要涉及建立我省涉盐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我省涉盐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我省涉盐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等内容,要求各有关单位按照事权划分,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科学筹划,精心组织,推动涉盐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并按任务分工,各单位加强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行业协会积极履行职责,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做好信用信息系统搭建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工作。 

  (二)省发展改革委将积极配合推动盐业信用体系建设。继续支持配合盐业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企业、行业社会组织以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加快建立完善盐业信用体系,完善落实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纪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建立盐业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按规定纳入信用广东网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和披露,逐步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三)省盐务局为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建立起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衔接的我省涉盐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将严重失信企业或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跨部门联动监管和惩戒机制,开展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失信者采取市场禁入或淘汰措施,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引导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行规,对严重失信会员不予接纳或劝退等惩戒措施,对守信者通过申报评审“诚信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方式予以激励。将企业信用信息通过各种渠道,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推动信用信息成果在社会其他领域广泛应用。根据《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的要求,与省经信委联合制定《广东省盐业企业信用系统建设方案》,2017年底前建立广东涉盐企业信用记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