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萍代表:
您提出的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28号关于加快设立电网建设协调处理机构及电力执法部门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编办、发展改革委、广东电网公司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制定有关设立电网建设协调处理机构指导性意见的建议
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电网工程建设工作,将重点输变电工程纳入全省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加强电网建设和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电源发展等的衔接,并依托省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机制,主动协调有关各方,推动解决电网工程建设工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在《广东省电网“十三五”规划》中,明确要求各地市大力支持电网项目建设,省有关部门为电网项目推进开辟绿色通道;同时要求电网企业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组织好电网建设和运营管理。对一些重点跨区送电工程还专门发文要求各地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在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出具支持性文件等方面给予协调支持。在加快农村电网建设方面,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了《广东省推进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行动计划》《广东省“十三五”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规划》等一系列规划文件,积极推进电网建设及改造升级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精神和部门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的牵头协调作用,确有必要建立议事协调机构的,由各级政府按权限程序建立。
二、关于制定有关设立电力执法部门的指导性意见,为电力行政执法落实落地提供有力保障的建议
201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供用电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弥补了我省多年来供用电领域地方性法规的空白,进一步规范了我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并提出了加强社会监督,从而实现全社会共同维护供用电秩序。
2017年6月21日,我委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强供用电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条例》明确的工作职能,加强电力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供用电执法,加强供用电作业监督管理,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减少因外力破坏造成的电网设备停运事件,减少因索赔纠纷延误的电网设备恢复时间,进一步提高电网运行的安全性和电力供应的可靠性。
2018年1月3日,为进一步提高重要电力用户和电力线路防灾抗灾能力,根据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我委印发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建设暨电力线路周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整治范围及对象包括广州、深圳等15个城市重要电力用户和电力线路。1至3月底为各地自查整改阶段,各地全面摸查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情况及电力线路周边外部隐患治理情况,协调、督促属地供电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及电力线路外部隐患相关单位,对照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完善。3月至6月为省协调提升阶段,目前,我委正会同省有关部门、电网公司,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加强电力执法,协调处理电力线路外部隐患。今年以来,已清除高杆植物隐患14293处、违章建筑隐患149处、违章施工隐患333处。
关于有关设立电力行政执法部门事宜,目前我省各市积极推动成立电力执法部门,加大对电力执法工作,如广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电力执法队伍建设,在本市编制人员总数不变情况下,成立广州市电力行政执法支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力执法活动;云浮市在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加挂云浮市电力执法办公室,联合电网公司等部门开展电力执法活动,同时推动设立县级电力执法机构。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各级电力管理部门的作用,通过优化力量配备、建立健全部门间联合执法机制入手,建立电网运行环境整治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确保电力运行安全,维护供电用电秩序。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