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兆均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35号关于“充分利用政府职能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建议已收悉。你们的建议客观分析了当前我省实体经济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了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适度控制社保缴费增长、有关税收优惠等建议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感谢您对我省实体经济发展的关注和建议。经综合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问题
(一)关于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引导广大就业人员树立正确就业观,培养敬业、爱业的精神和法制精神。一是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自2011年以来,每年都将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纳入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自2014年5月起,我省进一步改革创新劳动力技能培训政策,先后实施《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等文件,不分城乡户籍、不分省内外,面向全体在粤务工人员实施普惠性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制度,鼓励广大劳动者积极提升个人技能水平。符合条件的在粤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晋升培训,获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后,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我省户籍的贫困学员可同时申领一次性生活费补助。2017年,全省共有24.8万人次成功领取技能晋升培训补贴,为我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人才支撑。二是针对用工成本持续攀升的现状, 2017年出台了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政策,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推动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在岗职工提升职业技能,促进稳定就业,一定程度地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三是引导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近年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台实施了多项鼓励和引导劳动力到基层就业、到企业就业的政策举措,如对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给予2000元的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还给予社保补贴,较好地引导了城乡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预期和就业观念,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招工难和找工难两方面问题。
下一步,省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各类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扩大培训覆盖面,在提高从业人员技能的同时,将《劳动合同法》等逐步纳入培训内容,引导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二)关于考虑《劳动合同法》中双方的对等关系,消除单边责任归咎的实际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权利。一是出现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如:(1)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6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第四十条规定,有3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第四十一条规定,有4种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是出现法定情形,劳动者可以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1)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6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由于劳动合同法属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如需对劳动合同法有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事权在国家。下一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进一步搜集整理对现行《劳动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合理渠道,积极向有关部委反应有关问题,供国家在立法修改时研究。
二、关于适度控制社保缴费增长等问题
(一)关于适度控制社保缴费的增长。为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决策部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一直致力于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一是出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工作方案》,明确降成本工作目标、提出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并通过媒体宣传、培训宣讲、督查督办等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到实处。二是合理确定企业养老保险费率费基。将全省缴费比例上限由15%降至14%,将缴费工资下限由全省社平工资的60%降为各片区社平工资的60%。三是适当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单位费率。医疗保险方面,指导基金结余较多地区降低费率,率先开展医保城乡一体化改革试点;失业保险方面,实施浮动费率制度为企业减负,并发放援企稳岗补贴26亿元。工伤保险方面,建立了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全省平均费率从0.63%降至0.42%;在生育保险方面,推进生育和医疗保险合并,鼓励有条件地区下调费率。目前,我省职工五大险种单位缴费总费率为21.48%,为全国最低水平,2017年累计为企业和职工减负约237亿元。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部署,继续做好降低社会保险成本相关工作。一是进一步抓好落实。督促各地抓紧制定和完善降低成本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能原汁原味地落地,使政策红利能尽快惠及广大企业。二是进一步加强问题研究。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加强研究,及时提出应对措施,确保政策能更好地实施。三是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特别是要在广大企业中进行针对性宣传,让好的政策尽快发挥效应。
(二)关于自愿不购买社保的员工,出事后或产生劳动纠纷,劳动仲裁应该有所分责,不能单边责任归咎于企业的问题。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25条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的规定,自愿不参加社保缴费的员工,事后又反悔的,经员工要求,企业可在合理期限内补缴,在企业拒不办理的情况下,员工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劳动仲裁机构将不支持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下一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进一步加强相关问题的研究,在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加强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单位沟通协调,对具体的劳资纠纷作出细化规定或解释,便于用人单位执行。
三、关于税收优惠
(一)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财政部部长刘昆表示今年将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根据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水平变化,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就“财税改革和财政工作”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财政部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加快启动个人所得税的修法,草案确定后按程序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下一步,省相关部门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配合国家部委开展个人所得税的修法工作,及时反馈企业的合理诉求。二是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在相关税法、税收政策出台后,做好纳税人服务和培训工作,抓好贯彻落实。
(二)关于出台政策给予专业技术人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税收优惠。现行税收优惠中已有针对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政策,例如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其中所称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和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下一步,我省地税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市地方税务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指导力度,确保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等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服务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四、关于给予环保转型升级问题
一是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节能监察。组织开展节能监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节能监察办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2017年,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共开展节现场节能监察1464家企业,针对监察中发现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在充分听取被监察单位的意见的基础上,因企制宜,按照规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全年共发出整改文书194份,共有8家企业对监察结果提出申诉,均组织专家进行了现场复核,复核结果均得到申诉企业的认可。
二是加大产业发展扶持力度。将新能源及节能环保产业列入《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确定的万亿级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予以重点培育。将企业绿色化改造纳入我省新一轮技术改造支持范围,将绿色低碳作为广东省产业发展基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将节能环保示范项目纳入2018年度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将电机能效提升和注塑机改造财政补贴政策延续至2017年,截止2017年底全省完成电机能效提升1690.2万千瓦,占全省在用电机的1/3,注塑机节能改造1.76万台,可实现年节电84亿千瓦时。成功组织惠州大亚湾石化产业园区纳入2017年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并获得7000万元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积极推进绿色信贷,推荐我省7家企业申报2017年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重点信贷项目,并全部成功纳入国家开发银行项目库。成功组织推荐9个项目列入2017年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项目数量居全国首位,共获中央财政资金6570万元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严格节能监察执法。根据《2018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行动计划》,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执法,按计划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行动,开展公共机构、交通等重点领域及固定资产能评项目节能监察,推动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及强制性限额标准落实。加强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落实能耗不达标企业红黄牌制度和阶梯电价政策,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继续加大企业节能环保改造扶持力度。根据《广东省2018年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方案》和《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重点对园区循环化改造、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陶瓷行业煤改气、产业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等节能环保治理项目予以支持。同时,继续优化企业环保整改实施细则。省环境保护厅将联合多个部门研究制定环保执法相关细则,因地制宜,因企制宜,给予环境转型升级的企业一定的整改时间,有效推动企业绿色化转型升级取得成效。
五、关于对实体企业进行环保治理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关于加快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绿色化技术改造,培育新的发展动能,加快产业优化升级的要求,省经信委印发了《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提出未来三年省财政统筹安排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通过股权投资、贴息、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和绿色发展等项目,重点支持包括绿色化技术改造在内的项目及重大平台建设。并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同时,引导市县政府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继续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全省各地有科技含量、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支持。
下一步,省有关部门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加快工业企业绿色化改造等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和扩大财政资金覆盖范围,缓解实体企业加大环保投入的发展问题,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
六、关于对实体企业转型升级给予税费优惠
(一)多措并举推动税收优惠有效落实。一是严格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围绕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研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资源综合利用等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通过政策宣传、培训辅导、督查督办等措施,确保不折不扣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全省开展各类税法宣传活动约3340场。二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确保税负只减不增。根据中央部署,我省从2012年起先后实施了五轮营改增试点改革,特别是2016年成功推进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完成了税制结构转换,现已实现了营改增行业全覆盖。三是用足用好税收管理权限为企业减负。按照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在税收管理权限范围内,主动开展研究,推出了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降低车船税税额;在权限范围内统一契税缴纳期限;统一异地施工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统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加大对实体经济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力度;对纳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清名单的“僵尸企业”,在办理注销时无力清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困难减免税手续,给予全额减免;对纳税人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可按规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系列具体措施。四是推出降低办税成本系列举措。如将全省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统一调整为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惠及全省11万户企业,每年将减轻企业资金成本5064万元,减轻人工负担1.9亿元;将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使全省企业的房产税申报纳税次数减少15.59%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次数减少23.15% ,每年将减轻企业资金成本超过10亿元。五是对环保治理具有成效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环保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对率先响应政府要求进行环保治理并取得积极成效的实体企业给予相应政策扶持,具体内容为“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下一步,我省有关部门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继续加强国家各项税收扶持政策的解读、宣传,公开各项涉税事宜办理程序,严格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程序,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营造良好税收环境。二是进一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三是继续立足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研究降低实体经济税负的具体举措,报请上级部门研究确定。
(二)严格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事项。一是加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将市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权限下放至市一级人民政府。2014年5月1日起,广东省对堤围防护费等32项中央设立和劳动合同文本费等7项省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部分集中予以免征;2016年4月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2016年10月1日起,肇庆、韶关等15市免征其市县级收入。通过两次集中免征行动,广东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免征范围,有地方收入的23项中央设立的涉企项目免征地方收入。通过两次集中减免行动,实现了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35项中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2017年7月1日起,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两年为企业减轻负担280多亿元。与此同时,对免征的收费项目,加强信息公开,确保政策执行到位。二是全面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2016年取消气象部门“防雷产品测试”等9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建设行业注册建筑师等4项强制培训收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四品一械”12项审评技术服务收费。全面停止收取18项海关通关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收费标准,并限期在2018年8月31日前实现政府购买服务。2017年取消广州等18个地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政策,取消165个收费公路项目,撤销58个普通公路收费站,减少收费公路里程3155公里;对行经43个省属国企路段并使用粤通卡支付车辆通行费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85折优惠。深化公共资源平台收费改革,简化归并收费项目,放开市场准入,全面取消公益一类交易服务机构服务收费,每年可为市场主体减负4亿元以上。2017年7月1日起,对行经43个省属国企路段并使用粤通卡支付车辆通行费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85折优惠。年减负金额超过110亿元。三是加强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直查、下查、交叉检查、同级检查以及全面自查、抽查、核查、督查等多种方式在全省开展了涉企收费、进出口环节收费专项检查,集中处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查处违规收费行为74起,实施经济制裁共约1.3亿元,有效遏制了乱收费、乱摊派等违规收费行为。
下一步,省有关部门将继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一是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继续执行省定涉企收费“零收费”政策,进一步深入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落实国家环保税政策,取消排污费、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和扬尘排污等收费项目;加快修订《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实行分类管理。二是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违法违规收费项目;全面放开竞争环节和领域的收费,强化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系统梳理整合收费清单,实现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张清单。三是继续深入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坚决取缔涉企经营服务各种乱收费,特别是结合我省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工作,对照公布的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重点查处事业单位提供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收费违规行为和行业协会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依托行政职能向企业乱收费的行为。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积极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要求和规定,大力开展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工作,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释放输配电价改革红利降低销售电价,取消和降低部分随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取消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取消临时接电费用,出台大幅降低蓄冷用户谷期电价的蓄冷电价政策,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等措施,累计年可减少全社会电费支出约276亿元,可降低全省平均销售电价每千瓦时约6分钱。
下一步,继续开展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工作,通过清理电网环节收费、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进一步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等综合措施,大力推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切实减轻企业电费支出。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