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广东省人大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50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粤工信案函〔2019〕172号A
来源:本网发布时间: 2019-06-12 15:08:59

崔云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的建议收悉,经综合广东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建议

  (一)不折不扣落实国家税收减免政策。一是落实推进深化增值税改革。2018年,降低增值税税率实现减税184.42亿元;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累计减税3.31亿元,共有3.95万户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89.4亿元。从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增值税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税率不变;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二是落实中央其他减税政策。积极落实国家今年新出台的提高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税前扣除限额、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所得额上限、科技企业亏损结转年限、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减免印花税、全国推广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将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再延长三年、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十多项减税措施。2018年全年,我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累计为企业减税1479.4亿元。三是用足用好地方税收权限。我省从2017年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降低到接近全国最低水平,2018年起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统一和降低印花税核定征收率、将契税征收时限统一调整至办理产权登记前、扩大实施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

  (二)关于工资、差旅成本不能纳入增值税抵扣问题。增值税采取了扣税法的抵扣机制,使得在上一环节已经缴纳的税额可以在下一环节征税时扣除,形成环环相扣的完整链条。企业发生的工资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未缴纳增值税,因此,不应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此外,从世界各国的增值税实践来看,企业自身发生的工资成本均不纳入抵扣范围或抵减销项税额,属于国际通行做法。针对人工成本比重较大的问题,国家在增值税制度上通过设置低税率来避免行业税负过高,如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金融业等人工成本占比较大的行业税率均为6%,且该行业纳税人在经营中一般可取得13%或9%的抵扣项目(如购进固定资产等),存在“高扣低征”的政策利好,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税负过高。为进一步推进实质性减税,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符合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关于对中小企业实行普惠性税收免除。2019年初,国务院推出4条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包括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围、小规模纳税人地方“六税两费”减征、有关创业投资政策中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调整等),我们将多渠道、多角度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和纳税辅导,确保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税收优惠。尤其在地方“六税两费”减征方面,坚持“能低则低”的原则,按50%的最大幅度顶格减征地方“六税两费”,预计将为企业减税95亿元。 

  (四)关于对雇佣劳动人口多的企业给予税收倾斜。2019年,财政部等4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提高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扩大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优惠范围。在国家赋予省权限范围内,我省按照最大上浮幅度确定扣减限额标准,最大程度予以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同时,按照规定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行申报享受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无需再到税务机关备案。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责任感和主动性,确保各项减税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给予企业最大限度的税收支持,切实减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税收负担,让纳税人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关于降低社保负担的建议

  我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费精神,确保总体不加重企业社保费负担。目前,我省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大险种的单位总费率约为21.2%,比全国平均费率28.6%低7.4个百分点,为全国最低,其中养老保险费率平均为13.4%,同样为全国最低。一是出台了《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8〕114号),着重提出稳定企业社保成本负担预期,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用。二是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落实缴费比例和缴费工资下限相关规定。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实施前比较,2018年企业减少缴费84.6亿元,职工减少缴费10.9亿元,合计95.5亿元。三是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出台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8号),2016年3月1日开始失业保险平均费率从原来的2%降低至1%,在全国居于最低水平。推动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2018年8月1日前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全部实施了浮动费率。2018年,全省共为企业减负15亿元。同时,全省失业保险发放稳岗补贴23.05亿元。四是实施差别化、可浮动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16年7月起,我省各市均实施了新的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政策,2018年7月起,全省各市均出台实施了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下降至0.32%左右,远低于全国平均的0.68%,为全国最低。经测算,与政策调整前的0.63%相比,2018年全年为企业单位减负约40亿元左右。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3号),自2019年起分三类地区实施阶段下调工伤保险费率。五是2018年底新修订的《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建账及核算,为下一步减轻生育保险负担提供政策依据。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部署,继续统筹做好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相关工作,支持企业发展。稳定维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争取2-3年内不变,继续执行分片区确定缴费工资下限政策,稳定企业对社保成本的预期。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研究进一步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落实阶段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进一步降低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

  三、关于给企业员工减负的建议

  2018年以来,我省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税相结合的税制,将“起征点”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实施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截至2018年12月31日申报纳税2872万人,累计减税48.65亿元,惠及1342万纳税人,人均减税367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防暑降温费、上下班交通费、通讯费”,属于任职受雇单位向员工发放的津贴、补贴,按税法规定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一步,我省将积极向国家财税政策制定部门提出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建议,并抓好个人所得税改革各项工作,进一步降低我省中小企业税收负担。

  四、关于降低企业非税负担的建议

  我省在落实好中央各项减免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为企业减轻非税负担。一是根据《工会法》有关工会组建规定和国务院扶持小微企业政策精神,暂不向不足25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二是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三是在《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中明确2018年至2020年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为按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四是我省已实现现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减免,目前我省在征收的24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0项政府性基金项目全部为省级无权减免的中央定收费项目。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已经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加强对已出台的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收费目录清单管理,进一步降低企业的非税负担。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