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759号提案答复的函
粤工信案函〔2021〕215号A
来源:本网原创稿发布时间: 2021-06-16 14:17:34

王建生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动力蓄电池回收,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的提案》(第20210759号)提案收悉。经综合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迅猛,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但随着发展进程的逐步推进,我国即将迎来动力蓄电池的大规模退役,如不妥善处置将对环境带来巨大影响。2018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国启动试点工作。我厅积极响应,会同有关单位编制了我省试点方案,并积极申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的大力支持指导下,2018年7月,我省正式获批国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省。

  你们的提案符合国家要求,紧贴我省实际,对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部分意见已在我省试点方案及当前工作中得以体现,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

  一、关于“广东应立法先行,将历年来各部委的规定、条例、办法等,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订立执行要求”的建议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如《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等,对报废机动车、废旧电池的回收、拆解、再利用等污染防治工作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这些法规的出台有利于促进我省的循环经济发展,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等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管理进行了规范。我省根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针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循环梯次利用及后续无害化处理等,于2018年8月31日印发了《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积极构建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回收体系。

  二、关于“在本地区设立试点回收企业,在资金、土地、税收等政策上给予倾斜与扶持,实行就地使用就地解决处理”和“给予回收利用及梯次利用动力蓄电池企业税收优惠,鼓励技术创新和回收路径的优化管理等”的建议

  (一)在用地服务政策方面,我省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持续推动改革探索。

  一是做好相关用地报批服务保障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令第270号)要求,省政府已将省管权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委托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减少省级层面的审核和审批环节,有效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于动力蓄电池回收需要使用土地的,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积极指导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用地报批工作。

  二是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拓宽产业用地保障路径。不断推动“三旧”改造新一轮大发展,拓宽产业用地保障路径。2019年,在总结前期政策实施成效及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省印发实施《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及三年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创新规划管理制度和审查报批机制、简化用地报批手续、实行土地增值税补助政策、对“工改工”等类型项目实行财政奖补等措施。2020年,我省启动实施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攻坚战,复制推广顺德“村改”经验,以“工业改工业”为主攻方向,通过关停淘汰一批、功能转变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保障工业用地发展空间。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省累计实施“三旧”改造92.6万亩,节约土地22.77万亩,共完成产业结构调整项目4973个,占改造项目总数的53.43%,投资超亿元项目1639个;2020年全年,全省村级工业园项目共实施改造297宗,改造面积2.5万亩。我省各地可通过“三旧”改造和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为动力蓄电池回收产业腾出用地空间。

  三是多措并举降低企业用地成本。2018年,我省颁布实施“外资十条”“实体经济十条”“民营经济十条”,明确提出对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优化土地方式,大力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产业用地;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重大外资项目,省级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等优惠措施。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有718宗、3272.44公顷工业用地享受到地价优惠,为企业节省用地初始成本801.79亿元。动力蓄电池回收企业可以按照“外资十条”“实体经济十条”“民营经济十条”相关规定,享受降低用地成本等优惠政策。

  (二)国家在鼓励扶持企业回收利用蓄电池方面主要出台了以下税收优惠措施。

  一是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处理设备”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中“固体废物处置设备”类别,可按规定享受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

  二是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减计收入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废旧电池”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再生资源”类别,可按规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减计收入优惠。

  三是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蓄电池回收及资源利用企业自行判断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第二条规定所列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废旧电池回收企业利用“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产出“金属及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锰酸锂、氯化钴”,符合产品原料中95%以上利用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等条件的,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蓄电池回收及资源利用企业若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可依法按75%比例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从2021年1月1日起提高到100%;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厅在2021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项目入库储备工作中,首次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项目纳入专项支持范围。我厅牵头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汽车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将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建立完善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废旧电池回收处置和固废处理体系纳入重点任务;牵头制定了《广东省培育安全应急与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提出支持动力电池柔性控制和梯级利用技术、废旧动力蓄电池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理技术。

  三、关于“建立动力蓄电池梯次使用的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的建议

  “十二五”期间,我省制定了《广东省电动汽车产业标准体系规划与路线图(2011—2015)》,共立项96项电动汽车地方标准,覆盖了电动汽车的整车、动力电池、关键零部件、充电设施、充电接口以及环保回收等方面。近年来,我厅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企业、行业组织等试点单位,围绕回收利用的重点环节进行综合研究,参与制定相关评价标准。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了广东省动力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D/TC84),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标准化顶层设计、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示范试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支持鼓励行业协会、学会、科研机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参与制定满足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支持电池企业标准在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国家标准方面,广东邦普、深圳格林美参与起草GB/T《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材料回收要求》、GB/T《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包装运输规范》、GB/T《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拆卸要求》三项标准草案。地方标准方面,发布了DB44/T 1371-201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条件》、DB44/T 1370-2014《小型二次电池制造过程废料回收处理要求》等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方面,广东邦普牵头编制《T/ATCRR 01-2018 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生产通用要求》,深圳市电源技术学会牵头编制《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回收利用技术规范》《磷酸铁锂废旧电池回收利用的方法》,格林美公司主导参与《梯次利用锂电池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等4项团体标准,华友循环公司参与《“镍、钴湿法冶炼中间品”标准项目》等多项团标编制。充分发挥标准在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四、关于“所有电池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动力蓄电池必须执行可溯源编码,生产车企必须将使用的电池与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同时编制,做到可溯源跟踪”及“建立全国性的动力电池可溯源体系,明确采用生产者及使用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建议

  2020年初,我厅联合省商务主管部门对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工作做出了部署,并于2020年6月份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专家组对广州、深圳、珠海等市部分企业开展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企业履责情况现场督导,通过督导检查,企业溯源履责意识明显加强,在“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上传的数据质量显著提高。根据国家平台信息,我省生产环节90%以上新能源汽车已纳入溯源体系。2020年12月,省商务厅牵头,联合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7部门印发实施了《关于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工作的通知》,规范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为,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将拆卸的动力蓄电池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并将电池编码、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系统,防止报废车辆动力蓄电池流入非法渠道。

  五、关于“建立区域性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拆解企业,实行强制回收,科学拆解,以确保不再产生二次污染”的建议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我省第一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企业包括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13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8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7家、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5家、相关研究机构及行业组织12家,基本形成了完整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我厅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截至2021年5月31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我省已设立回收服务网点1292个,实现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回收服务网点全覆盖。目前,我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企业6家(全国共27家),居全国第一位。2020年3月,我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典型模式征集和第一批省试点企业材料补充的通知》,启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典型模式征集,经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推荐及专家评审,以构建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信息管理体系、回收体系、第三方评估体系、梯次利用及再生利用模式为重点,优选12个科技含量高、运营良好、符合市场规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模式,向社会公布和推广,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2020年,我省重点综合利用企业动力电池回收量3.7万吨,基本满足全省动力电池回收需求。

  省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情况,于 2019 年率先在深汕合作区认定了1家专门从事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的资质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积极引导企业按有关要求升级改造,在厂区内增设报废新能源汽车拆解区域。截至目前,全省具备报废新能源汽车拆解能力的企业共有10家。

  省科技厅在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重大专项中,围绕动力电池快速检测、分选重组、残值评估、梯次利用等关键共性技术和装备专题部署并立项了《动力电池系统检测评价研究与服务体系建设》《退役磷酸铁锂电池全组分绿色回收与高值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等4个相关科技研发项目,经过一系列研发,突破了废旧动力电池检测及回收利用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了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综合效能。2020年,新认定了《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动力点出定向循环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动力电池回收领域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目前该领域全省累计建有20家工程中心,为保障动力电池回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六、面临的困难

  一是由于税收优惠由国务院或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无权自行出台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税收规定。二是国家部委工作部署,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且新能源汽车及废旧动力蓄电池具有跨地区流动属性,相关政策法规应注重全国性的顶层设计,省级出台相关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三是部分梯级利用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流向低速车等使用领域,其梯级利用并再次退役后的流向给溯源管理带来困难。

  七、下一步工作计划

  接下来,我厅将充分依托和利用现有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推动实力雄厚、基础条件好、管理规范的企业进入新能源汽车及电池生产、报废汽车拆解及综合利用等行业,加大科研投入,研制能够循环使用、低毒、易降解的环保材料,促进全省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产业健康发展。继续贯彻落实现有相关优惠政策,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减轻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负担。同时,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探索形成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商业合作模式。加强对废旧动力电池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6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仨珂,83135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