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启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阶梯利用和回收的提案》(第20210667号)提案收悉。经综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迅猛,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但随着发展进程的逐步推进,我国即将迎来动力蓄电池的大规模退役,如不妥善处置将对环境带来巨大影响。有鉴于此,2018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明确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要求;2018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国启动试点工作。我厅积极响应,会同有关单位编制了我省试点方案,并积极申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的大力支持指导下,2018年7月,我省正式获批国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省。
您的提案符合国家要求,紧贴我省实际,对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部分意见已在我省试点方案及当前工作中得以体现,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
一、关于“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制定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标准,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标准体系”的建议
“十二五”期间,我省制定了《广东省电动汽车产业标准体系规划与路线图(2011—2015)》,共立项96项电动汽车地方标准,覆盖了电动汽车的整车、动力电池、关键零部件、充电设施、充电接口以及环保回收等方面。近年来,我厅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企业、行业组织等试点单位,围绕回收利用的重点环节进行综合研究,参与制定相关评价标准。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了广东省动力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D/TC84),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标准化顶层设计、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示范试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支持鼓励行业协会、学会、科研机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参与制定满足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支持电池企业标准在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国家标准方面,广东邦普、深圳格林美参与起草GB/T《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材料回收要求》、GB/T《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包装运输规范》、GB/T《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拆卸要求》三项标准草案。地方标准方面,发布了DB44/T 1371-201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条件》、DB44/T 1370-2014《小型二次电池制造过程废料回收处理要求》等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方面,广东邦普牵头编制《T/ATCRR 01-2018 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生产通用要求》,深圳市电源技术学会牵头编制《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回收利用技术规范》《磷酸铁锂废旧电池回收利用的方法》,格林美公司主导参与《梯次利用锂电池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等4项团体标准,华友循环公司参与《“镍、钴湿法冶炼中间品”标准项目》等多项团标编制。充分发挥标准在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后续,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推动相关标准的执行和完善,逐步提升标准对行业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二、关于“积极推行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规范,提高不同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通用性,以便于阶梯利用”的建议
2018年1月,我厅与中国铁塔广东分公司、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广东光华科技公司签订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战略合作协议,通过实践研究探索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与无害化处理的管理机制与模式。2019年1月,我厅推动成立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产业联盟,联盟成员包括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友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铁塔广东省分公司、广东天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国内重点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回收利用企业、研究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等,通过搭建联盟成员单位合作交流平台,汇集行业各界力量,构建跨行业联合共同体,共同推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技术创新应用、标准规范建设,积极探索出广东经验。2020年,我省通过典型模式征集及模式案例宣传,有效推动了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商业模式的探索及应用。惠州恒创在低速动力(二三轮电动车)和储能(家用储能)领域共应用8000组,广东光华在低速动力领域应用1600吨,广汽乘用在低速动力(电动四轮车、三轮车、电动工具)和储能(光伏储能、房车储能、路灯储能)领域共应用115吨,海通科创在基站备电(港口应急储能房)和储能(混合动力移动储能集装箱)领域共应用16吨,深汕乾泰、深圳杰成等企业与车企和电池产权方紧密探索新能源汽车退役电池的产业化应用场景及技术。退役动力蓄电池在电动车、电动工具、路灯、家用储能、港口备电等领域正逐步从试验到产业化过程。大量不同场景的动力蓄电池梯次应用案例,为有关梯次利用企业及用户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关市场主体在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的通用性和适应性等方面达成了广泛的共识。
省科技厅在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重大专项中,围绕动力电池快速检测、分选重组、残值评估、梯次利用等关键共性技术和装备专题部署并立项了《动力电池系统检测评价研究与服务体系建设》《退役磷酸铁锂电池全组分绿色回收与高值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等4个相关科技研发项目,经过一系列研发,突破了废旧动力电池检测及回收利用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了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综合效能。2020年,新认定了《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动力点出定向循环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动力电池回收领域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目前该领域全省累计建有20家工程中心,为保障动力电池回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关于“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监管体系”的建议
2020年初,我厅联合省商务主管部门对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工作作出了部署,并于2020年6月份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专家组对广州、深圳、珠海等市部分企业开展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企业履责情况现场督导,通过督导检查,企业溯源履责意识明显加强,在“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上传的数据质量显著提高。根据国家平台信息,我省生产环节90%以上新能源汽车已纳入溯源体系。2020年12月,省商务厅牵头,联合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7部门印发实施了《关于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工作的通知》,规范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为,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将拆卸的动力蓄电池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并将电池编码、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系统,防止报废车辆动力蓄电池流入非法渠道。截至2020年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我省已设立回收服务网点1261个,实现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回收服务网点全覆盖。
省市场监管局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以平台建设为切入点,深入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企业风险信用分析系统”等平台建设,持续完善信息归集共享,大力推动信用联合奖惩落地实施,不断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交易,改善营商环境。严格落实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建立失信主体信用约束制度,积极做好信用联合惩戒工作,在市场监管领域市场准入和综合业务审批环节也嵌入信用核查功能,限制或禁止失信主体办理业务。截至2021年3月1日,全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1140499户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230280户次。全省市场监管部门限制失信商事主体申请办理登记注册业务91207人次,其中限制办理变更登记54552人次、备案业务36009人次。
节能宣传月与日常工作中,我厅会同有关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公众对动力电池的安全风险和环境危害的认识,引导企业与个人积极参与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强化社会责任与义务,形成政府重视、企业参与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工作格局。2020年3月,我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典型模式征集和第一批省试点企业材料补充的通知》,启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典型模式征集,经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推荐及专家评审,以构建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信息管理体系、回收体系、第三方评估体系、梯次利用及再生利用模式为重点,优选12个科技含量高、运营良好、符合市场规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模式,向社会公布和推广,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四、关于“建立政策激励机制”的建议
目前,国家在鼓励扶持企业回收利用蓄电池方面主要出台了以下税收优惠措施:
一是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处理设备”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中“固体废物处置设备”类别,可按规定享受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
二是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减计收入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废旧电池”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再生资源”类别,可按规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减计收入优惠。
三是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蓄电池回收及资源利用企业自行判断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第二条规定所列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废旧电池回收企业利用“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产出“金属及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锰酸锂、氯化钴”,符合产品原料中95%以上利用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等条件的,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蓄电池回收及资源利用企业若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可依法按75%比例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从2021年1月1日起提高到100%;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厅在2021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项目入库储备工作中,首次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项目纳入专项支持范围。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2020年9月,我厅牵头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汽车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将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建立完善废旧汽车拆解及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废旧电池回收处置和固废处理体系纳入重点任务;牵头制定了《广东省培育安全应急与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提出支持动力电池柔性控制和梯级利用技术、废旧动力蓄电池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理技术。
五、面临的困难
一是由于税收优惠由国务院或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无权自行出台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税收规定。二是国家部委工作部署,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且新能源汽车及废旧动力蓄电池具有跨地区流动属性,相关标准、政策和法规应注重全国性的顶层设计,省级出台相关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厅将充分依托和利用现有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推动实力雄厚、基础条件好、管理规范的企业进入新能源汽车及电池生产、报废汽车拆解及综合利用等行业,加大科研投入,研制能够循环使用、低毒、易降解的环保材料,促进全省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产业健康发展。继续贯彻落实现有相关优惠政策,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减轻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负担。同时,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探索形成包括车电分离、换电模式、区域化集中回收、第三方评估、全生命周期管理等多样化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商业合作模式。加强对废旧动力电池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6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仨珂 83135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