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0962号提案答复的函
粤工信案函〔2024〕333号A
来源:本网原创稿发布时间: 2024-06-17 08:45:14

杨朝晖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相关土地调规政策,提升省级产业园区产业承载能力的提案》(第20240962号)提案收悉,经综合省自然资源厅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制造业和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始终注重强化空间载体对制造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加强政策指导,强化协同配合,引导推动梅州等地园区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不断强化和优化园区空间,支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一、关于研究出台省级产业园区移区、调位政策办法,将省级产业园区内实际不可开发的面积调出认定批准范围

  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各地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将基础较好、集中成片以及其他重要的工业用地纳入工业用地控制线管控,稳定工业用地总量。同时,在“三区三线”划定工作中,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指导各地优化产业园区选址,新设立、调整园区充分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已批准园区原则上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已结合前期调研和梅州等地市及有关园区意见建议,启动省产业园管理办法修订工作,计划对省产业园扩园、调区等工作进行规范,其中研究明确扩园、调区的条件、程序等。待办法按程序修订出台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支持指导符合条件的园区按规定申请扩园、调区等工作,进一步优化园区空间布局。

  二、关于研究对原定“已开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80%”的扩园条件进行调整修改

  2020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科技厅和省商务厅制定《关于推动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支持开发程度较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较好的工业园区扩园,下放省产业园扩园审批权限,已开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80%的园区可由园区所在地市自行审批扩园并报省政府备案,扩园地块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环保要求,且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在全省同评价类型开发区中排名前三分之二或达到相当水平。同时,积极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指导各地做好省产业园扩园工作,审核园区申请扩园时考虑山体、河流等不可开发区域的影响。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开发区用地用海用林审核规范>的通知》(粤自然资利用〔2020〕2540号)等相关文件,指导各地做好产业园区扩园审核工作。对粤自然资利用〔2020〕2540 号文提出的“省级产业园扩区应满足已完成经批准规划用地面积80%以上的开发建设”的条件,在扩园审核时,已将批准设立时存在山体、河流等不可开发面积进行扣除。

  下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百千万工程”、制造业当家、推动产业有序转移工作部署,围绕园区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树立高新高端高效、集聚集群集约导向,加强园区政策研究谋划,强化对梅州等地市园区支持引导,优化园区空间布局,打造高质量空间载体,支撑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