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86号)的精神,现将2018年省高级经济师、电子技术正高级工程师、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广东省高级经济师、电子技术正高级工程师、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分别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1〕8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职改办〔1998〕54号)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按《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执行。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5年、2016年、2017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四)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条件按相应专业资格条件和《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途径和有关政策 

  (一)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并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 

  (二)对于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由申报点直接受理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通过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软考”)取得“软考”中级职称人员不得直接申报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 

  (四)申报我委负责组织的高级经济师等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必须通过我委职称申报管理系统(网址:http://210.76.73.8/zc/index.html)提交电子材料,待网上电子材料审核合格后,方可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网上提交材料步骤:

 

  (五)相关评审表格可在职称申报系统通知公告评审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广东省职称评审表》《高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可通过系统自动生成下载。不再使用原广东省人事厅制作的表格。 

  四、单位审核要求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二)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网站首页和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同时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我委。 

  (三)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高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四)各级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一)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和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至2018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文件和相应资格条件(评审办法),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1.《送评材料目录单》1份(贴在资料档案袋封面)。 

  2.《广东省职称评审表》1份,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同时申报系列或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 

  3.《高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30份,其中1份须为原件。 

  4.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地市报评材料由地市职改部门验证后交复印件,省直部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验证后交复印件)、继续教育证(原件)各1份。 

  5.业绩、成果材料。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作品、奖励证书、业绩证明,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各1份。 

  6.免冠大一寸近期蓝底正面相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贴在“贴职称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上)。 

  7.《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表》(原件)1份。 

  8.《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1份。 

  9.论文、著作(代表作)。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译著及解决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原件)各1份。 

  10.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1份。 

  11.与申报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在岗证明。 

  12.属于委托评审范围的,需同时提供委托评审函。 

  上述所有复印件必须有经办人签名、注明日期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 

  (二)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3.不符合填写规范;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5.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6.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三)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否则不予受理。评审材料经单位报送评委会受理后,一律不得再对材料进行调整和补充。 

  六、重要说明 

  (一)电子技术正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在专业组评审环节实行答辩制度。不按时到会答辩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二)根据职称评审工作流程,评审结束后,通过人员评审结果将返回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我委须将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申报材料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复核,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复核通过人员发放职称证书。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知精神,2018年起,我省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将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职称证书打印和清退申报材料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求,我委不再负责广州市、深圳市电子技术正高级工程师,广东省广播电视正高级工程师、广东省高级工业设计师、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工程技术工程师的评审工作,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留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公告。 

  (四)论文要求原则上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规定执行; 论文所发表的“专业刊物”是指与所申报专业类别相一致或相近的正式学术刊物,在与所申报专业类别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刊物及综合性刊物专栏上发表的论文仅供参考,不能计算作为有效的论文篇数。 

  七、评审收费 

  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人员,每人缴交评审费580元,论著鉴定费200元;申报电子技术正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缴交答辩费140元。 

  八、报送评审材料时间 

  电子版材料提交时间为8月20日至9月20日;纸质版材料收集时间为8月20日至9月25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九、报送材料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71号大院3号楼3楼302室(地铁2号线纪念堂C出口)广东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报送申报材料联系人:李洁儒,电话:020-83549674、83163464。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度职称评审10条政策问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8年8月2日

附件 

2018年度职称评审10条政策问答

 

  一、高校和自主评审试点单位申报评审时间如何安排? 

  高校、自主评审试点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经我厅备案的政策和评审安排推进。 

  二、技工学校教师申报评审时间如何安排? 

  技工院校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我省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部署推进。 

  三、公务员是否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按照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四、对口援疆援藏援川专业技术人才是否可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 

  我省对口援疆援藏援川的专业技术人才(含省直行业主管部门选派的专业志愿者),援助时间1年以上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于援助期间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其所取得资格证书与我省职称证书同等对待。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 

  五、对于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有何规定?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 

  六、申报材料的时效如何界定? 

  申报材料时效原则上截止为2018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高校、自主评审单位和另有规定的专业申报材料时效另行规定。 

  七、职称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何程序报送评委会? 

  对于县(区)级职称申报点,申报材料报县(区)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受理审核后直接报送;报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经县(区)人社和主管部门复核后报送;报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经县(区)、市两级人社和主管部门复核后报送。 

  对于市级职称申报点,申报材料报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受理审核后直接报送;报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经市级人社和主管部门复核后报送。 

  对于省直职称申报点,申报材料受理审核后直接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八、委托评审的程序有何要求? 

  我省不能评审需委托国务院部委、中央单位或外省评审的个别专业的职称,申报材料须经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并出具委托函,经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果须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外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委托我省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各评委会方可受理。 

  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 

  九、评审收费如何确定? 

  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可以探索由财政保障评审费用。委托省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印发实施后,我省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有何调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有关规定,今年起我省不再开展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初、中级职称评审(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