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贸委、珠海市科工贸信局,广州市国税局、地税局,珠海市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北京农投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十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商流通函〔2013〕7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广州、珠海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完善内控管理制度,保证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请2家试点企业持本通知到当地税务部门申办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请2家试点企业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677号)要求,按时报送经营数据。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