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根据《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1〕45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11年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今年申报重点主要是我省发展基础好、比较优势强的家电、服装、陶瓷、家具、鞋业和照明灯饰等产业,并适当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

  二、申报数量:

  原则上,广州和深圳市申报项目数量各不超过2个,其他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申报项目数量各不超过1个。

  三、其它要求:

  请你们按照《办法》组织做好推荐工作,于8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1式10份(包括电子版)报送我委(生产服务业处)。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联系人:陈昕,电话:83133234,传真:83133350,邮箱:scfwyc@gdei.gov.cn)

 

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我省产业及产品国际竞争力,根据《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11〕455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是以我省优势产业的产品为主要交易对象,以专业市场或市场集群为载体,以现代营销技术和供应链管理技术为重要支撑,集企业集群采购、商品展示、产品研发、品牌营销、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于一体,产业特征明显、集聚程度高、交易功能强、具有强大国际辐射能力的龙头性现代交易平台。

  第三条建设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是提升我省产业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推动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重要切入点,是增强广东商品国际市场控制力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我省产业向“微笑曲线”两端延伸,实现广东制造向广东创造跨越。

  第四条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和管理的主要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发展、重点扶持、分批推进、动态管理。

  第五条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以“整合、改造、提升、创新”为主线,以创新经营模式、交易方式和服务功能为突破口,重点建立和完善三大系统:一是发达、完善的现代交易系统;二是优质、高效的现代服务系统;三是先进、规范的现代管理系统。

  第六条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主要依托专业市场、市场集群等交易平台建设。原则上一个产业培育一家省级国际采购中心。

  第七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统筹协调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外经贸厅、地税局、物价局、工商局,省国税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和发展。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的培育、建设、管理和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功能要求:

  (一)展示交易功能。能够集中进行专项商品展示和交易,展区布局合理,交易方式和设备先进,交易模式创新。

  (二)电子商务功能。有先进的网上交易平台,能够进行在线信息发布、交易、支付等经营活动。

  (三)物流配送功能。自建或引进第三方物流机构,建立功能完善的现代物流配送体系,为交易商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物流配送服务。

  (四)研发设计功能。有自建、委托或合作的研发设计机构、创意中心或品牌孵化中心。

  (五)商品检测功能。有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进场商品进行质量检测,保证商品质量。

  (六)国际贸易服务功能。有报关报检、进出口退税结汇、国际信用保险、国际物流等功能。

  (七)营销推广功能。自建或引进具备整合营销功能的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市场推广。

  (八)其他服务功能。能够提供金融、信息、会展、咨询、会计、法律、人才培训等全方位的配套服务。

  第九条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的其他条件:

  (一)产业特色鲜明,专业化程度高,符合国家、省有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

  (二)依托强大的制造业优势,产业集聚度较高,产业发展环境良好,产业配套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拥有一批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品牌。

  (三)国际采购商数量或采购额度不低于30%,并且商品具有中长期的国际需求,符合国际采购发展趋势。

  (四)有严格的供应商筛选标准和认证机制,30%以上的供应商有质量、环保、健康安全等国际认证,符合国际采购标准。

  (五)具有稳定的、能满足交易需求的供应商和采购商。

  (六)区位交通便利,规划合理、配套设施完善,能满足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变化趋势。

  (七)其他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以单体市场形势进行申报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注册,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

  (二)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力,年交易额居全国同类市场前列。

  第十一条以市场集群形式进行申报的,由该市场集群的联合体或者其所在地政府委托的有关机构申报。市场集群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统一的管理制度、形象标识和信息平台,有完善的管理协调机制。

  (二)年交易额超过30亿元。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申报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需提交资料:

  (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推荐函。

  (二)申报单位申请书。

  (三)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包括基本情况、必要性、可行性、发展方向、建设内容、保障措施等。基本情况要重点反映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三大系统”的现状及市场在国内外的地位。

  (四)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支持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的政策措施。

  (五)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纳税证明(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获得的主要认证、荣誉称号、战略合作协议以及主要管理制度(复印件)。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认定程序:

  (一)推荐。由申报单位所属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推荐。

  (二)评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专家组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的基础上,经实地审查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超过70%的专家同意的,可列入候选名单;有50%以上专家同意的,遴选为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培育对象。

  (三)核准。候选名单(含培育对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认定的,上报省政府批准。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按照产业分类分别予以专业命名,授予“广东(商品名)国际采购中心”称号并授牌。

  第十四条被认定为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培育对象的单位,经过培育达到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综合评估其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十六条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须按要求报送有关统计数据、信息和发展情况等材料,不得瞒报、虚报,一旦发现经核实,将予以警告、通告批评,直至取消称号。

  第十七条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如长期发展缓慢,要限期整改,情况严重者通告批评,直至取消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