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现将《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开展第十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司函〔2012〕7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认真摸查本地区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业务情况,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做好试点申报工作;对暂未具备条件的,要重点培育,力争我省在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上取得突破。
二、拟参加试点的企业(含国家和省属企业)应通过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每一家申报企业出具一份推荐函(内容要求按商务部通知执行),并于11月15日前向我委(生产服务业处)报送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9月19日
(联系人:黄紫华,电话:83135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