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经信生产函〔2012〕481号
来源:生产服务业处发布时间: 2012-02-22 11:24:00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电函201277号)转发给你们,请符合条件的地区积极组织申报,有关要求如下:

  一、广州市、汕头市(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可分别报送1-2个示范基地,其他城市(不含深圳市)报送1个示范基地,我委将择优向商务部推荐。

  二、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明确本地区已设立配套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不低于2000万元),且今后将重点用于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

  三、有关申报材料(含电子文档)请于32日前送达我委(生产服务业处)。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黄紫华,全在勤,电话:020-8313584083134282,邮箱:hzh@gde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