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举办2013粤港物流合作洽谈会
暨物流服务博览会的通知
粤经信生产函〔2013〕2314号
来源:生产服务业处发布时间: 2013-08-23 10:46:00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CEPA及其系列补充协议和《粤港合作框架协议》,深化粤港物流业合作,我委与香港贸发局定于11月上旬,在香港继续举办“粤港物流合作洽谈会”。

  2013年是“粤港物流合作洽谈会”举办十周年。为展示十年来粤港物流业合作的成就,加强与香港和亚太地区的交流,经粤港双方协商,决定本届洽谈会增加“物流服务博览会”内容,即共同举办“2013粤港物流合作洽谈会暨物流服务博览会”,并与香港特区政府主办的第三届亚洲物流及航运会议同期举办,实现资源共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11月6-8日

  地点:香港会议展览中心

  二、活动内容

  (一)粤港物流合作洽谈会。

  粤港双方邀请企业和专家就“释放中国潜力暨粤港物流合作洽谈会十周年”进行演讲和互动。

  (二)亚洲物流及航运会议。

  出席亚洲物流及航运会议,探讨环球物流、航运及供应链管理发展趋势,并以亚洲区内相关趋势为焦点,发掘中国以及亚洲各地的商机。

  (三)物流服务博览会。

  组织20家物流企业参加第三届亚洲物流及航运会议物流服务博览会,加强我省物流企业与国际投资者的交流、合作,促进广东物流业走向世界。

  (四)参观考察。

  暂定参观国泰航空货运站(或香港空运货站)、香港货品编码协会物联网中心。

  三、参会人员

  1.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有关负责人;

  2.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1人,本地区1-2家重点物流企业负责人各1人,本地区1-2家工业企业、商贸企业等负责人各1人(以珠三角为主),以及参展企业负责人各1人;

  3.省物流行业组织、龙头物流企业和部分省属物流企业负责人各1人;

  4.省财政厅、省港澳办有关负责人;

  5.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人员;

  6.亚洲各地有关人员。

  共计约400人,其中广东代表团约150人。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地经信或物流主管部门,积极组织本地区相关企业参会,并于9月12日前统一将参会名单报省现代物流研究院; 

  (二)请广州、深圳各组织3家物流企业,东莞、中山、佛山、珠海各组织2家物流企业,其他各地市各组织1家物流企业参加物流服务博览会(具体事项见附件3),并务必于8月30日前报省现代物流研究院。因展位数量有限,将按照参展申请顺序随机安排展位,额满即止,原则上每家物流企业只能申请一个展位,最多可派3人参展(含参加洽谈会人员)。

  (三)会议食宿、车辆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具体事宜和标准另行通知。会务工作由省现代物流研究院负责。

  (四)请各参会代表提前办好赴港手续。

  

  附件:1.2013粤港物流合作洽谈会暨物流服务博览会日程安排表(暂定)

      2.参会回执

      3.物流服务博览会有关事项说明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3年8月23日

(联系人:省经信委侯彪,电话:83135953,省现代物流研究院王瑶,电话:83564067-25,1582024****,传真:020-83563873,邮箱:wy8065@13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