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8〕14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第二批服务型制造示范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第二批服务型制造示范推荐包括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示范平台和示范城市四个类别。其中,示范项目继续聚焦供应链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服务和信息增值服务四个方向之一。示范企业可包括上述一个或多个方向,在供应链管理方向,确定为省级供应链管理试点示范企业的优先推荐。示范平台包括面向行业的专业服务平台和面向区域的综合服务平台。示范城市重点针对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有切实举措和突出成效的城市。 

  二、推荐数量 

  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和示范平台推荐数量不受限制。示范城市的推荐请根据本地区服务型制造发展情况积极参加。 

  三、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申报条件 

  (一)共性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申报主体应具备服务型制造特征,符合《通知》中“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基本条件”明确的方向与要求。 

  3.申报主体在近两年内(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二)专项条件。 

  1.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转型特点的制造业企业。在本行业或细分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应该具有一定优势地位。企业能够围绕核心制造能力开展模式创新并形成竞争力,在战略规划、管理运营、模式创新、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服务绩效、生产服务类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2.申报项目应为围绕提升核心制造能力开展的项目,且已投入运营。申报主体须为制造业企业,可为委托开展项目的甲方,也可为对外提供服务的乙方。项目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升经营效率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实现了预期目标。项目实施后申报主体的服务型制造特征更加明显,核心能力更加突出,市场地位得到加强。 

  3.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也可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服务机构,平台可以面向行业提供专业服务,也可以面向区域提供综合服务,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两年。平台应提供研发设计、知识管理、工业技术、人才、融资、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并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 

  四、示范城市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为副省级城市、地级市。 

  (二)政府部门在推动服务型制造方面工作力度大、政策举措实、支撑体系健全,能够为其他城市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示范经验。 

  (三)城市内重点制造业企业通过发展服务型制造实现提质增效,并对其他企业产生示范带动作用。围绕制造业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成长迅速,生产性服务业在GDP的占比持续提升。 

  五、推荐程序 

  1.申请。申报示范企业、项目和平台单位如实填写相关申报书,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驻粤单位和省有关单位可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示范城市的申报材料由本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报请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盖章。 

  2.初审。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省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推荐上报。 

  3.评审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六、相关要求 

  (一)规范填报。请申报单位对照《通知》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各表项和编写申报书,申报书正文和附件分别参阅相应的参考提纲,附件证明材料请使用扫描件(复印件)。 

  (二)严格审核。请各推荐单位加强对申报单位填报材料的指导和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申报书,不进入评审环节。 

  (三)按时报送。请各推荐单位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汇总表”、各类申报书和随附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光盘,电子文档须包含可编辑的WORD版本)送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生产服务业处),逾期不受理。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8年5月16日

(联系人:梁家中、邓培伟,电话:020-83135953、020-83135967,传真:020-83133350,

  邮箱:jxwscfwyc@gdei.gov.com,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