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
来源:发布时间: 2007-01-24 10:32:57

 

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府〔200637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日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在一定时期内(2年以上,含2年)持续安排的,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省级部门(单位)使用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一次性补助资金以及没有特定的绩效目标、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不纳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原则。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将逐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服从政府的整体公共服务职能,逐步减少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集中财力保障政府执行好整体公共服务职能。

  (二)依法设立原则。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除已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外,新设立专项资金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三)规范管理原则。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经批准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使用时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等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开支款项,不得挤占、截留、挪作他用。

  (四)目标明确原则。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优先安排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和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该绩效目标使用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目标开展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监督有力原则。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把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建立科学、完善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确保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六)财力统筹原则。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凡要求新增的专项资金,应优先在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省人大议案要求;

  (四)省委、省政府作出决定;

  (五)省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省政府批准。

  第五条 新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省级部门(单位)工作需要可以提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要求。

  1.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和行政隶属关系,省级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要求,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正式公文报送省财政厅,并提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附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财政厅同意不提交的除外,编写提纲见附件2)、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及收益处置管理方案以及有关材料。申报材料应详细填报要求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名称、使用范围、设立期限、背景原因、设立依据、各年度预算分配和实施计划,以及专项资金预期要达到的绩效目标和检验绩效目标实现与否的相关专业指标等,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集计划。报告须报经省政府主管领导批转省财政厅审核。

  2.省级部门(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省财政厅在1个月内(特殊情况下2个月内)退回有关部门(单位)重新申报或发出不予受理申报的复函并提出理由。

  (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的审核。

  省财政厅在收到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专项资金设立的依据是否充足,是否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对财政管理的要求;

  2.专项资金设立金额是否与事业发展要求和省级财力状况相适应;

  3.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目标及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等规定。

  对于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省财政厅可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认真论证。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应征求投资主管部门意见,投资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进行审查。

  经审核建议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由省级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厅联合行文报省政府审批,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对于未能明确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向省政府申请设立。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对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批复,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将各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属于省级单位使用的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报经省人大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批复到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第三章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七条 在省政府批准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后,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根据本部门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实际情况,会同省财政厅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切实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国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使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其中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项目,必须纳入省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由省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提出意见。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经省领导审批后下达,其中,由省领导掌握的专项资金,需报请分管省领导审批,并经常务副省长确认后方可下达;属下拨市、县的款项,需报省长审定。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用款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以及用款进度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省级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将款项拨付到省级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下拨到用款单位;需纳入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范围的款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用款单位属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向其所属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下达预算追加文件,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收到文件后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省财政厅定期与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进行资金清算。

  (三)用款单位属中直驻粤单位或其他与省财政没有正常经费划拨关系的,由省财政厅直接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属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预算下达的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将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在省政府批准的使用范围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各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的工作要求,及时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编列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各级财政部门。第四章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对省级部门(单位)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该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完成后,省级主管部门要按隶属关系分级组织验收和总结,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在预算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送自评报告,个别特殊行业的报送时间经省财政厅批准可适当延长。

  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进度进行总结,提交项目中期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省级主管部门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本部门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个别特殊行业的报送时间经省财政厅批准可适当延长。

  《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范本)》和《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3

  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中期绩效评价,可由项目主管部门邀请中介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按规定对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进行审核,视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其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对达不到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应督促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视情况提请省政府批准暂停、撤销或减少专项资金。省审计厅每年应选择部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效益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要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及时办理产权、财产物资移交、登记手续。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由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第五章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调整和撤销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期限执行,到期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确需延长设立期限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专项资金设立审批程序呈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在使用中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主管部门以正式公文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填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附件4),详细说明变更内容、背景、原因,变更内容对比及变更后的有关情况,并附送设立时填报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提供包括已安排的该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增加专项资金总额的要提供可行性方案(省财政厅认为不需提供的除外)。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同期省政府工作重点和财政改革要求,经征求省级主管部门意见后,向省政府提出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的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安排金额、支出结构和设立期限等调整事项贯彻到年度预算的编制和预算调整中,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规定的程序报送省人大审议。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3.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范本)和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

     4.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

 

附件2

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写提纲)

 

  一、基本情况

  1.专项资金基本情况:申报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人员、资产规模、财务收支、上级单位及所隶属的主管部门名称等情况。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资质等级等。

  参与管理专项资金的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等。

  2.专项资金申报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联系电话、与专项资金相关的主要情况。

  3.专项资金基本情况:专项资金名称、性质、使用单位及范围、主要工作内容、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情况;绩效目标;总投入情况(包括人、财、物等方面)。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

  1.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背景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收益范围分析;需求分析;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政策,是否属于国家和省政策优先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2.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的必要性。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对促进事业发展或完成行政事业性工作任务的意义与作用。

  3.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的可行性。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工作思路与设想;专项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分析,包括绩效指标分析;与同类项目的对比分析;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的持久性分析。

  4.专项资金实施风险与不确定性。实施存在的主要风险与不确定分析;对风险的应对措施分析。

  三、实施条件

  1.人员条件。专项资金协管部门及负责人的组织管理能力;主要使用单位及参加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对使用范围的熟识情况。

  2.资金条件。专项资金投入总额及投入计划;对财政预算资金的需求额;其他渠道资金的来源及其落实情况。

  3.基础条件。专项资金协管部门,使用单位及合作单位完成目标已经具备的基础条件(重点说明使用单位及合作单位具备的设施条件,需要增加的关键设施)。

  4.其他相关条件。

  四、进度与计划安排

  专项资金使用的阶段性目标情况,分阶段实施进度与计划安排情况。

  五、主要结论

 

附件 

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的实施依据;

  3.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

  二、项目申报绩效目标

  1.项目申报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其论证过程;

  2.项目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

  3.项目预期投入情况;

  4.预期主要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执行基本情况

  1.项目执行过程中目标、计划调整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措施;

  2.绩效目标(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

  3.项目总投入情况,包括省财政拨款、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4.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

  5.项目财务管理状况;

  6.项目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四、绩效目标实现的自我评价(重点)

  1.项目支出后实际状况与申报绩效目标的对比分析;

  2.选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的原则和依据;

  3.项目支出前项目(用款)单位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