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384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登记注册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本着市场准入要“宽进严管”的原则,现就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简前置审批项目

根据《公司法》第八条、第十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3号令和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审批项目原则上不作为前置审批项目,若因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限制发展行业等特殊情况,确需保留前置审批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在市场准入方面与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做法、措施应一律取消。

二、试行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

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经企业申请,可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核“筹办”,待企业完备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据以核定经营范围。

企业法人因重组改制或经营不善丧失经营能力而停止经营,企业要求保留企业法人资格、取消经营资格的,可予核准,原经营范围予以删除,改核“仅供清理本企业债权债务使用”。

三、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一)凡申请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允许分期缴纳,首期不少于法定最低限额的50%,余额1年内补足。

凡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的注册资本,应予核准登记,不再查验进帐凭证。

以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评估机构评估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比例不受限制,由股东协商确定。

(二)放宽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6000万元以上。

四、改革经营范围核定方式

企业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除前置审批及专营专控商品、项目外,原则上按企业申请核定,既可按小类核定,也可按大类核定;商业企业可核定“国内贸易”、“商业批发、零售”。

企业从事经营不属前置审批及专营专控商品、项目的,即使营业执照未列明,也不视为超越经营范围。需批准的专营专控商品、项目,须在营业执照上具体列明。

五、简化部分登记文件

(一)住所(经营场所)文件。申请人只需提交场所租约或产权证明等能够证明其拥有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即予认可。

(二)股东身份证明。除法律法规和政策限制的人员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凭国内居民身份证申办企业,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留学归国创业人员可凭有效中国护照申请登记。

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交注册地暂住证明。

(三)任职文件。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中已明确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任职事项的,可不再提交任职书。

六、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

凡具备法人资格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资金自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或股份合作企业的出资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逐步实行投资领域公平待遇原则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对外承诺,除国家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凡对外开放的项目,应当对内开放;凡对公有经济开放的项目,应当对民营经济开放。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的领域,都允许国内经营者投资,鼓励平等竞争。

八、鼓励连锁经营

只要有总店、配送中心和三个以上门店,名称中可标明“连锁经营”。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或商品,总店已获批准的,属下的门店可凭总店的批文申请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试行新兴行业的登记注册

对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而出现的新兴行业,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且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增加就业,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应予以积极支持,试行登记注册。

十、依法独立完成登记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登记注册窗口,派人值班,但不得将登记机构迁入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在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登记注册窗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使登记职能,独立完成受理、审查、发照工作,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理,不受非法干预。

本意见适用于在我省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省工商局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