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为引导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与珠三角地区的产业对接,推动园区产业集聚发展,培育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2010年-2013年,省财政安排8亿元,专项用于扶持在产业转移竞争性评审中标的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促进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产业集聚发展。为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广东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粤发〔2010〕8号)的精神,引导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加强与珠三角地区的产业对接,推动园区产业集聚发展,培育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省财政从2010—2013年省产业转移奖励资金25亿元中安排8亿元,设立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组织的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中中标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中标园)建设,促进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产业集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参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参与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审核下达资金,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公平公正、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与使用
第五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其主导产业应属于珠三角地区已具有明确转移倾向的8个行业(具体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有关部门、专家和行业协会,在省统计部门调查资料基础上研究明确并公布)。
符合条件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可按规定制作标书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标书内容包括园区基础条件、专业化程度、招商情况、环境保护、发展情况、近三年分年度的预期绩效目标及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等。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分为地级以上市政府合作共建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重点园区)和其他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一般园区)两类,分别进行竞争,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采取集中竞标、专家评分等评审程序,评审出最能利用财政资金推动产业对接和产业集聚、预期经济社会效益较好的园区(以下称中标园区)。其中重点园区中评定2个中标园区,一般园区中评定6个中标园区,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专项资金。
第七条 每个中标园区可获得1亿元专项资金扶持。专项资金分三期拨付。首期4000万元于中标园区名单经省政府批准后及时下达,第二期4000万元于中期评价符合要求后及时下达,第三期2000万元于考核期结束时(暂定在第三年底)考核合格后及时下达。
第八条 考核不合格的中标园区给予半年整改期,整改合格后拨付当期资金。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专项资金不再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中标园区自行统筹用于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用款单位要落实绩效管理责任,设立明确的绩效目标,按照绩效目标使用资金以及开展绩效管理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意见。
第十一条 建立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按规定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考核和资金安排、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