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扩能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3〕22号)规定,2013-2017年省财政统筹安排135亿元用于支持省产业园扩能增效工作。为做好2015年省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等工作,按照《广东省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和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下简称产业园)。按照《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扩能增效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共分为两类:
(一)示范产业园:包括由珠三角地区6个地级以上市政府与粤东西北地区梅州、清远、河源、汕尾、阳江、云浮、韶关、潮州等8个地级市政府对口合作共建的产业园区,以及汕头、揭阳、湛江、茂名、惠州、肇庆、江门7市政府的自建产业园区;
(二)其他产业园:除示范产业园外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和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
二、支持内容
专题一:基础设施建设类
(一)支持范围:鼓励产业园运用贷款、基金、公私合作(PPP)或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开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分配方式和标准: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根据园区的发展情况、发展潜力情况和2014年以来通过贷款、股权及其他方式融资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分类进行竞争性评审,2015年度最多扶持3个示范产业园和6个其他产业园。其中,示范产业园每个给予扶持资金1.5亿元,其他产业园每个给予扶持资金1亿元。
(三)申报条件
1.园区正在运用贷款、基金、公私合作(PPP)或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开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2.申报资料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整体位于产业园范围内,包括园区内道路、桥涵、隧道,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供电、供热、供气、供水、通信网络、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和为园区产业发展配套的场所建设、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软件开发及园区其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3.在2014年度省产业园目标责任考评中获得达标及以上等次,且未获得2013年度、2014年度本类扶持资金的产业园方可申报。
专题二:招商选资类
(一)支持范围:鼓励产业园所在地政府吸引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省内外大型骨干企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入园发展,改善省产业园招商环境、鼓励支持园区招商选资等。
(二)奖励标准:按《广东省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2执行。
(三)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自然人),在园区或园区所在地纳税的生产性企业。工业项目符合现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资企业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利于在园区所在地形成一定的产业集聚度。
2.项目工业增加值纳入园区相关经济数据统计。项目应来自园区所在地级市辖区以外的地区(项目如属股份投资的,应由园区所在地级市辖区以外的股东绝对控股)。
3.项目应于2013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落地并已建成投产或试产成功,且合同金额(或年产值)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达到规定的奖励标准。
4.2013、2014年度已申报过招商选资类扶持资金的企业项目(含扩建项目)和技改类项目不列入申报范围。
专题三:企业创新奖励类
(一)支持范围:鼓励推动省产业园企业创新。
(二)分配方式和标准:分类实施奖励,奖励标准按《广东省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3执行。
1.股权投资项目:采取竞争性评审,遴选出不超过5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行业)主导技术的项目,结合每个项目的投资计划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以奖代补项目:对各类创新型企业进行奖励。如每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奖励金额超过奖励资金限额,按照企业研发投入金额进行排序并对排名靠前的给予奖励。同时符合多条奖励标准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如多个企业同时以同一个获奖项目申报,按照一个企业申报项目处理。
(三)申报条件
1.申报股权投资项目,需在园区内注册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所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建设地点须在园区四至范围内,需具备自主知识产权,且属于产业(行业)主导技术。
2.申报以奖代补项目,需在园区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于2014年1月1日以来获得《广东省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规定奖项。
(四)扶持方式:股权投资项目采取股权投入方式,由园区所在地政府持股,滚动使用。
三、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中除用于对各类创新型企业进行奖励(以奖代补)外,其余资金均采取股权投资支持方式,由省产业园所在地政府通过委托有资质的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或直接注资方式投入园区开发公司,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5年内政府投资收益不分成,全部留存园区滚动发展。
四、申报程序
(一)省产业园所在地级市(财政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条件组织园区(或园区内企业)编制资金申报书;
(二)园区所在地级市(财政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时上报资金申报文件(附申报书);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请严格按照申报材料编写要求编制,要件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且不予补报);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对必要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五)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
五、工作安排
省产业园应按照申报书要求(见附件)认真编写好资金申报材料。园区所在地级市(财政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认真把关,对涉及项目的真实性和材料的符合性负责,核实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
园区所在地级市(财政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在2015年3月30日前完成申报材料初审工作,并将正式申报文件分别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附申报材料一式九份)、省财政厅(附申报书一份)。
园区所在地级市(财政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印发正式上报文后,由省产业园通过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进行网上填报,将正式上报文扫描件和申报材料电子文档网上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有关附件可在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查找下载。
六、联系单位和通讯地址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业园区处(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邮编:510030),经办人员:黄鹏、高琳,联系电话:020-83135883、83133410。
广东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邮编:510030),经办人员:姚林,联系电话:020-83170361。
附件:1.2015年广东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2.2015年广东省产业园招商选资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3.2015年广东省产业园企业创新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