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省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有关精神和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计划支持汕尾市产业园区建设和产业集聚发展,省级财政拟安排补助资金4.5亿元,包括:
一、安排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深汕特别合作区)运转经费5000万元,由合作区管理部门制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备案。
二、安排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汕尾城区(含新区)专项资金各1亿元,支持各县区产业园区基础、环保等设施建设,带动产业园发展。专项资金由当地政府持股,通过委托有资质的受托管理机构管理,以股权投资方式用于符合条件的区域建设,具体由当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制订股权投资方案报所在地政府审批后实施。
现予公示,如有异议,请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业园区处)和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反映。
公示时间:2015年3月11-19日(共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0-83135877(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张会洋)
020-83170361(省财政厅 姚林)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