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双转移办〔2008〕2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扩大)会议纪要》(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8〕129号)精神和省有关工作部署,2008-2009年将完成15个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省示范园)评选工作。为做好省示范园的申报和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个东西两翼及山区地级市(含江门市)原则上只能在现有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上申报认定一个省示范园,已认定有省示范园的地级市不再申报。
二、经省政府认定(含整合认定)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可申报省示范园评选,未经认定为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不得申报省示范园。
三、省示范园的申报由省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认定(含整合认定)由省经贸委负责受理。省示范园的申报和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认定(含整合认定)由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有关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后按规定程序申报。
广东省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