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扩能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3〕22号)规定,2013-2017年省财政统筹安排135亿元用于支持省产业园扩能增效工作。为做好2014年省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等工作,按照《广东省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4〕195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和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下简称产业园)。按照《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扩能增效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共分为两类:
(一)示范产业园:包括由珠三角地区6个地级以上市政府与粤东西北地区梅州、清远、河源、汕尾、阳江、云浮、韶关、潮州等8个地级市政府对口合作共建的产业园区,以及汕头、揭阳、湛江、茂名、惠州、肇庆、江门7市政府的自建产业园区;
(二)其他产业园:除示范产业园外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和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
二、支持内容
专题一:基础设施建设类
(一)支持范围:鼓励产业园运用贷款、基金、公私合作(PPP)或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开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分配方式和标准: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根据园区2013年及以后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贷款、股权及其他方式融资的情况,分类进行竞争性评审,每年最多扶持6个示范产业园和4个其他产业园。其中,示范产业园每个给予扶持资金1.5亿元,其他产业园每个给予扶持资金1亿元。
(三)扶持方式: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由园区所在地政府持股,滚动使用。
(四)申报条件
1.园区正在运用贷款、基金、公私合作(PPP)或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开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2.申报资料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整体位于园区内,包括园区内道路、桥涵、隧道,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供电、供热、供气、供水、通信网络、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和为园区产业发展配套的场所建设、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软件开发及园区其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3.园区未获得2013年度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
专题二:加快产业集聚发展类
(一)支持范围:吸引重点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项目或项目团组入园,完善园区产业配套环境,园区内主导产业龙头项目、主导产业上下游产业链、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及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二)分配方式和标准: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根据2013年园区基础条件、主导产业集聚及近年变化情况、主导产业上下游产业链构建、重点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情况,每年评审出6个产业园,每个园区可获得1亿元的奖励资金。
(三)扶持方式: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由园区所在地政府持股,滚动使用。
(四)申报条件
1.园区主导产业达到一定规模,且上下游产业链已基本建立。所申报主导产业应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12〕108号)列明的第二产业36个大类之一。
2.2013年度所申报主导产业产生的税收超过5000万元。
3.园区未获得2013年度省产业园加快产业集聚发展奖励资金。
专题三:招商选资类
(一)支持范围:奖励吸引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省内外大型骨干企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入园的省产业园所在地政府,鼓励省产业园招商选资。
(二)奖励标准:按《广东省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执行。
(三)扶持方式: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由园区所在地政府持股,滚动使用。
(四)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园区或园区所在地纳税的生产性企业。工业项目符合现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资企业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利于在园区所在地形成一定的产业集聚度。
2.项目工业增加值纳入园区相关经济数据统计。项目应来自园区所在地级市辖区以外的地区。
3.项目应于2013年及以后新建成投产或试产成功,且合同金额(或年产值)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达到规定的奖励标准。
专题四:企业创新奖励类
(一)支持范围:鼓励省产业园企业创新。
(二)分配方式和标准:分类实施奖励,奖励标准按《广东省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执行。
1.股权投资项目:采取竞争性评审,遴选出不超过5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行业)主导技术的项目,结合每个项目的投资计划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以奖代补项目:对各类创新型企业进行奖励。如每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奖励金额超过奖励资金限额,按照企业研发投入金额进行排序并对排名靠前的给予奖励。同时符合多条奖励标准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如多个企业同时以同一个获奖项目申报,按照一个企业申报项目处理。
(三)申报条件
1.申报股权投资项目,需在园区内注册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所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建设地点须在园区四至范围内,需具备自主知识产权,且属于产业(行业)主导技术。
2.申报以奖代补项目,需在园区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于2014年1月1日以来获得《广东省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规定奖项。
(四)扶持方式:股权投资项目采取股权投入方式,由园区所在地政府持股,滚动使用。
其他专题
支持示范园建设、新建园建设、自建园建设资金由省有关部门另行通知按要求提供资料。
三、申报程序
(一)省产业园所在地级市(财政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条件组织园区(或园区内企业)编制资金申请报告;
(二)园区所在地级市(财政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时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要件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且不予补报);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的进行现场考察或集中答辩;
(五)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
四、工作安排
省产业园应按照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认真编写好资金申请报告。园区所在地级市(财政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项目材料认真把关,对项目的真实性和材料的符合性负责,核实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
园区所在地级市(财政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在2014年6月16日前完成申报材料初审工作,将正式申报文件(含项目汇总表)各1份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将项目申请材料一式十份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园区所在地级市(财政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印发正式上报文后,由省产业园通过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进行网上填报,将正式上报文扫描件和项目申请材料电子文档网上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有关附件可在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查找下载。
五、联系单位和通讯地址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业园区处(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邮编:510030),经办人员:黄鹏、高琳,联系电话:020-83135883、83133410。
广东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邮编:510030),经办人员:姚林,联系电话:020-83170361。
附件:1.2014年广东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2.2014年广东省产业园加快产业集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3.2014年广东省产业园招商选资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4.2014年广东省产业园企业创新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