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5日,新修订的《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第三章是“融资促进”,共8条。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也是中小企业反映和呼声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本章在信贷支持、投资基金、证券融资、供应链金融、融资担保、无还本续贷、小额票据贴现、保险支持、征信应用等方面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多方面、多渠道、全方位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努力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问题。

  一、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条例》第十九条要求地方政府部门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信贷风险补偿、增信、贴息等方式,提高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第二十二条提出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利用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为中小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应收账款融资;第二十三条要求地方政府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提高中小企业的获贷率。

  二、进一步减少中小企业融资的中间成本。《条例》第十九条提出要引导金融机构减少贷款附加费用,严禁发生“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行为;第二十四条提出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无还本续贷,减少中小企业续贷时的“过桥”费用。

  三、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条例》第二十六条提出支持省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对接平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同时,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中小企业纳税、缴费等信用信息给予便捷高效的信贷支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强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支持,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效率。

  

  附:第三章“融资促进”全部条文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信贷风险补偿、增信、贴息等方式,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产品,减少贷款附加费用,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环境。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等政策性融资支持工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组建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者协商约定将中小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变相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注资设立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或者投资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将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高成长、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重要内容,促进创新创业创造。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者创业引导基金。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发行股份、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鼓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发债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引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实施股权融资和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

  政府采购主体和大型企业应当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帮助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本地区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依法设立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通过风险补偿、资本注入、优化考核方法或者降低盈利考核标准等方式,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担保服务。

  支持社会资本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可持续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共享风险代偿补偿和信用信息服务。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保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的比例达到国家要求。

  第二十四条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依照程序办理续贷。

  支持商业银行建立小额票据贴现中心,专门为中小企业持有的小额商业汇票进行贴现。

  第二十五条 鼓励保险机构推广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保险产品,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

  第二十六条 支持省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对接平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平台共享有关信息。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中小企业纳税、缴费等信用信息给予便捷高效的信贷支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强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支持,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效率。

  鼓励第三方征信、评级机构利用大数据资源和技术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或者评级、应用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