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省人大常委会2次审议,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起草工作历时一年。根据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关于数字经济立法的工作部署,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省人大,牵头建立了立法工作机制,开展系列调研和研究论证,征集了近200条立法需求及建议,实地调研50多家代表性企业,召开公众听证会和多场专家研讨会、论证会,扎实做好《条例》前期起草工作。

  《条例》是“十四五”期间,国家公布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以来的首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全面贯彻了国家“十四五”关于数字经济发展的部署,同时结合广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改革创新精神和地方立法特色。

  与国家“十四五”最新政策法规标准充分衔接。《条例》全面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十四五”规划建议、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关于数字经济发展的部署,规定“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技术”等发展重点。按照国家统计局《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规定数字经济的概念定义和分类标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完善数据安全方面规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论述,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工作要求,明确平台经济部门职责和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义务。

  充分凸显广东发展数字经济的地方特色。立足广东实际,突出产业基础好、市场大的发展优势,聚焦“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两大核心,依托“数据、技术”两大要素驱动,发挥数字基础设施底层支撑作用,强化政策措施保障,整体构建“2211”框架结构,即“两大核心、两大要素、一个支撑、一个保障”。尤其是将产业数字化分设工业、农业、服务业数字化三章,作为我省数字经济发展的重点和特色,推动成为促进我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和新引擎。

  突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培育战略性数字产业集群。《条例》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广东制造业立省的部署要求,设立工业数字化专章,针对传统制造企业数字化转型速度不够快、质量不够高以及中小企业不愿、不敢、不会等问题,重点从平台、网络、技术、生态、应用等方面发力,全面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突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用产业链供应链思维,全方位、成体系地提出工业数字化路径和措施,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同时针对“缺芯”“少核”等产业链短板,提出统筹规划集成电路、软件等核心数字产业发展,培育电子信息、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机器人、数字创意等战略性产业集群,壮大数字产业能级。

  充分体现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创新发展理念。《条例》内容按照“促进性先立、限制性慎立、新兴性缓立”原则进行组织,明确了创新引领、数据驱动、融合赋能、包容审慎、安全发展的发展原则,在坚决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营造更加开放包容的法治环境,为数字经济发展预留创新空间,如创新性设立了数据价值交易等条款。

  强化部门工作职责和执行刚性约束。《条例》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将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政府部门,还规定了条例执行评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条款,确保《条例》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