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征集广东省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
示范园区(平台)管理办法(稿)意见的通告
二○一七年40号
来源:消费品工业处发布时间: 2017-06-13 16:59:0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8号)精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改善消费品供给专项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6〕105号)工作部署,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示范园区(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我委起草了《广东省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平台)管理办法(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各单位、个人如有修改意见,请于6月23日前书面反馈至我委(消费品工业处)。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7年6月12日

 

(联系人: 李东旭,联系电话:020 - 83318522,

  传真:020-83133469,电子邮箱:625099764@qq.com) 

 

广东省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平台)管理办法(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8号)精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改善消费品供给专项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6〕105号)工作部署,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示范园区(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进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平台)建设,旨在通过试点,典型引领,建设一批资源集聚能力强、专业服务水平高的纺织服装创意设计园区(平台),助力行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推动纺织服装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纺织服装创意设计园区(平台)是指在广东省内注册,从事纺织服装产业链中相关产品的研发设计、产品开发、营销模式、设备工艺、配套延伸等创新工作为主,为纺织服装企业提供创意设计支撑的园区或平台。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广东省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平台)(以下简称试点园区(平台))。 

  第五条 试点管理工作遵循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设计服务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典型引领与持续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试点园区(平台)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纺织服装创意设计园区(平台)管理运营机构作为试点园区(平台)建设的实施单位和申报主体。 

  (二)具备较好的发展环境。试点园区(平台)有清晰的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有符合产业发展实际的发展战略或规划,所在地纺织服装产业布局合理,产业特色突出;所在地政府将试点园区(平台)建设纳入重点工作或配套支持。 

  (三)创意设计资源集聚。试点园区(平台)内创意设计、产品开发、创新服务机构相对集聚,园区(平台)内纺织服装创意设计机构不少于10家或集聚的创意设计类技术人员不少于50名。 

  (四)有效服务产业发展。试点园区(平台)从事纺织服装创意设计类的机构数量占50%以上。试点园区(平台)或入驻创意设计机构、创意设计类技术人员与纺织服装企业形成稳定的生产配套或协作关系。 

  (五)创意设计能力较强。试点园区(平台)拥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创意设计机构、知名设计师和先进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服务全球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方面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 

  (六)提供相关配套服务。试点园区(平台)建设有相应的策划咨询、展览展示、人才培训、对接交流、品牌孵化、创意成果转化等服务功能。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试点园区(平台)申报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申报主体按照试点条件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编制申报文件,向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试点申报。 

  (二)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送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考察和评审,必要时可要求申报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专家审定意见。 

  (四)通过评审的园区(平台)名单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通告为“广东省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平台)”并授牌。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园区(平台)评定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试点的申报受理、评审公告、工作推进等。 

  第九条 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的纺织服装创意设计园区(平台)试点工作,做好试点园区(平台)的年度申报、评价工作,协调落实本地区试点的政策。 

  第十条 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平台)所在地政府负责制定和完善试点园区(平台)建设的政策措施,推进试点工作。 

  第十一条 园区(平台)管理运营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方案、组织试点工作的实施,加强园区(平台)建设,提高创意设计能力和服务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 试点管理及政策支持: 

  (一)对试点园区(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每两年现场复评一次。 

  (二)园区(平台)试点期限为两年,达到复评要求的,延续其试点园区(平台)称号;未达到复评要求的,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撤销其试点园区(平台)称号。 

  (三)我省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获得试点园区(平台)称号的管理运营机构。 

  (四)优先推荐我省获得试点园区(平台)称号的管理 

  运营机构申报国家工信部的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示范园区(平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回复及采纳情况:本征求意见稿未收到公众的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