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新理念:《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亮点解读
来源:本网发布时间: 2019-07-02 08:40:12



  随着“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等决策部署的实施,智能制造、下一代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等新技术新业态快速发展,5G加速推进并商用落地,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改革和创新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模式,促进无线电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已成为时代之需。2010年制定的《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014年修订后,再次于2019年3月28日全面修订,并于2019年7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条例》的新修订,以缓解有限的频谱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对无线电频谱资源海量需求之间的矛盾为切入口,改革和创新无线电频谱管理模式,坚持问题导向,促进科学管理,推进放管结合,促进无线电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凸显着智慧时代广东无线电管理的新理念。  

  亮点一: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无线电事业创新发展

  随着新技术新业态快速发展,创新发展已成为引领无线电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第一动力。《条例》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多元制度安排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发展,为无线电创新发展注入制度动力:(1)简政放权,拆除妨碍无线电事业发展的制度壁垒和体制约束。如,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条例》精简了无线电相关许可,规范了无线电许可的相关程序。为确保广东与国家无线电许可的高度一致,《条例》调整了相关无线电许可、备案的规定。同时,《条例》删除了不利于创新的禁止性规定,如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等。(2)注重服务,强化市场主导,引导无线电事业创新发展。如,为了更好发挥以规划服务引领创新、以创新驱动发展的作用,《条例》建立健全了无线电发展规划、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规划以及大型无线电台(站)、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等多种规划制度;为更好发挥市场在无线电频谱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条例》对无线电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相关要求作了原则规定;为适应频谱资源高效利用的趋势要求,条例规定了动态调整已分配频谱资源的制度。(3)加强监管,保障无线电事业创新发展有序进行。如,为提高政府监管能力和效率,《条例》建立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管理数据共享制度,使用组网运行的无线电通信系统单位或者个人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制度,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较多单位的自检报告制度;为强化社会监管,《条例》建立健全了投诉举报制度,设置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保护标识并公布保护电话制度。

  亮点二:责任、义务与评价并存,推进无线电事业更加注重绿色环保

  绿色环保是无线电事业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条例》从以下三个层面凸显了无线电事业绿色发展理念:(1)《条例》明确了政府环境保护的职责。《条例》不仅明确了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职责,而且强调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如《条例》规定,无线电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无线电知识、电磁辐射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保护无线电电磁环境和电磁辐射环境的意识,引导公众依法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电磁辐射的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公众健康。(2)《条例》强化了使用者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如,《条例》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无线电波发射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设置、使用广播电视台(站)、雷达、卫星地球上行站等无线电台(站)的,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电磁辐射进行监测,确保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的要求;无线电台(站)的附属物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等等。(3)《条例》强化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涉及大型无线电台(站)、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五条规定,设置、使用广播电视台(站)、雷达、卫星地球上行站等无线电台(站)的,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链接:《条例》修订的背景解读

  1.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需要。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对无线电管理体制、频率管理、台站管理、发射设备管理、电波监测、秩序维护、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主要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新设置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原《条例》与《国家条例》有较大出入,个别条款甚至存在抵触。如新修订的《国家条例》取消了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用频核准等审批项目,规范了无线电频率许可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许可等,使原省《条例》许可范围和审批种类与《国家条例》相关规定存在抵触。为此,2017年3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专门致函我省,要求尽快修订原《条例》,并提出23条具体修订建议。

  2.新时代规范无线电行业管理,促进无线电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党的十九大要求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无线电频谱是战略性稀缺资源,是推动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载体。随着“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等决策部署的实施,智能制造、下一代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等新技术新业态快速发展,5G商用加速推进并商用落地,无线电频谱资源被迅速、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方方面面。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使得有限的频谱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对无线电频谱资源海量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迫切需要通过制度设计,改革和创新频谱资源管理模式,让有限的频谱资源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促进无线电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3.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需要。当前,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无线电管理的主管部门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利企便民。在推进“放”的同时,通过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不断丰富监管方式方法,推动形成无线电监管的共同治理新格局。同时,近年来,利用“黑广播”“伪基站”等非法无线电台站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日益增多,利用无线电技术实施考试作弊、侵犯公民隐私等活动屡见不鲜;利用非法无线电台从事邪教宣传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也时有出现。然而,原省《条例》在监督检查、用频单位自查自纠的制度设计,在查处违法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力度明显不足,对严重干扰航空导航、公众通信等活动,破坏电波秩序,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伪基站”“黑广播”、滥用移动通信干扰器等新情况新问题监管效力有限,明显不适应当前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条例》修订是强化监管、适应无线电管理工作“放管服”改革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