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征收实行“审批与征收对接”的原则,即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同步完成所涉及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工作。

  一、征收依据

  按照每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和我省《省财政厅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组织开展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工作。

  二、征收时间

  每年三季度发出征收通知书,四季度完成征收工作。

  三、征收操作方法

  省及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第三季度,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向频率使用单位或台站设置单位出具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采用信函、短信、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给缴费单位,告知缴费单位可通过广东省财政网上缴费平台实现网上缴费(具体见粤财预函〔2017〕169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网上缴费平台全省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相关收入通过非税收入系统缴交至广东省国库。对催缴后仍不缴交的,进入行政执法处罚程序,滞纳金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开放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9〕649号)要求,减免全省涉企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因此,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委托征收工作只限于征收非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