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规范省级企业情况综合工作经费(下称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近年来各地区工作实际,现就加强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经费不得用于购置数据采集终端设备和通讯设备,省级以下(不含省级)的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数据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

  二、专项经费可用于对完成数据报送任务的企业予以一定金额的事后奖励。事后奖励可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电信运营商向企业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充值,也可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向企业发放。在取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授权的前提下,事后奖励可经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向企业发放。资金发放须形成完整台账和有效凭证。

  是否予以完成数据报送任务企业事后奖励以及奖励金额、发放方式等,由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决定。

  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使用专项经费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与企业情况综合工作相关的企业联系、业务培训、信息采集、数据审核、数据处理、统计分析、企业事后奖励发放等事务性工作。涉及政府采购事务的,按照本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参照本级财政部门关于决算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各项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明确用途且不违反此前相关规定的专项经费,可按原用途继续使用。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其他事项,仍然按照《省级企业情况综合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粤财工〔2014〕394号)和《省级企业情况综合工作专项经费使用实施细则》(粤经信数据〔2015〕84号)执行。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