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15号)有关规定,结合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及各地市项目入库情况,现将2023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严格执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选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抓紧完成资金下达工作,资金项目计划下达文及时抄送我厅(融资促进处)备案。

  二、密切跟踪资金使用进度,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严格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按规定拨付至企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每月按时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三、切实增强专项资金绩效意识,认真对照资金绩效目标表和区域任务清单,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做好项目跟踪、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工作。


  附件:

  1.2023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下达地市额度安排表

  2.2023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下达地市资金绩效目标表

  3.2023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任务清单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廖立颖、杨楠,020-83133274、83134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