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粤经贸函〔2006〕877号
关于认定东莞石碣(兴宁)等三个
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函
东莞、佛山、梅州、阳江、韶关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认定东莞石碣(兴宁)、东莞东坑(乐昌)、佛山禅城(阳东万象)产业转移工业园为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请你们按照省推进珠江三角洲产业向山区及东西两翼转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认定审查时提出的意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同时督促有关县(市、区)严格执行《意见》和《认定办法》以及相关的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做好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规划、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完善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等配套条件,确保产业转移工业园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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