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东莞大朗(海丰)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函
粤经贸函〔2007〕646号
东莞市、汕尾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下称《意见》)和《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下称《认定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认定东莞大朗(海丰)产业转移工业园为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请你们按照省推进珠江三角洲产业向山区及东西两翼转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认定审查时提出的意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同时督促有关县(镇)严格执行《意见》和《认定办法》以及相关的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做好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规划、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加快完善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等配套条件,确保产业转移工业园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东莞大朗(海丰)产业转移工业园有关情况如下:
开发面积 (公顷) |
用地性质 |
环评批文面积 (公顷) |
环评批准引进 的主要产业 |
产业园地址 |
400 |
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 |
50 |
毛织、海洋资源开发、生物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光电一体化。严禁制革、漂染、电镀、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和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入园。 |
海丰县鹅埠 镇工业区 |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