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函
粤经贸函〔2008〕90号
佛山市、清远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下称《意见》)和《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下称《认定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认定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为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请你们按照省推进珠江三角洲产业向山区及东西两翼转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同时严格执行《意见》和《认定办法》以及相关的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做好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环保、规划、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加快完善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等配套条件,确保产业转移工业园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有关情况如下:
开发面积 (公顷) |
用地性质 |
首期环评面积 (公顷) |
首期环评批准引进 的主要产业 |
产业园地址 |
437.32 |
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 |
56.33 |
重点发展无污染或轻污染、低水耗、低能耗、低物耗的电子信息、移动通讯等高新技术产业,严禁引入生物制药、电镀、制革、印染、化工、造纸等重污染以及废水大量排放或排放含有第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入园。 |
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百嘉工业园内 |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