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梅州市人民政府调整深圳盐田
(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共建对象
及园区更名事宜的复函
粤经贸函〔2008〕1152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共建对象将深圳盐田(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变更为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函》(梅市府函〔2008〕67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来函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深圳盐田(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共建双方由梅州市人民政府与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调整为梅州市人民政府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并将园区更名为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
二、请你市抓紧完善相关工作,确保园区用地、建设规划、环保及劳动社保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处理好与原合作共建对象深圳市盐田区的关系,并加强与深圳市人民政府的沟通,及时废止你市与深圳市人民政府联合制定的涉及该园区的相关文件。
(二)确保更名后的产业转移工业园与原已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四至范围保持一致。园区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三)以《广东省产业园区规划制定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指引,及时编制并按规定程序向省建设厅报送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有关规划成果。
(四)根据粤府办〔2006〕46号文精神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落实资金解决好原居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同时切实做好园区企业用工技能培训和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鼓励进入园区企业重点吸纳本地劳动力。
(五)更名后新的合作共建双方要按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执行。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