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深圳龙岗(汕头潮南)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函
粤经贸函〔2008〕1153号
深圳市、汕头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以及《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认定深圳龙岗(汕头潮南)产业转移工业园为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请你们加强对园区合作双方政府及园区开发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省推进珠江三角洲产业向山区及东西两翼转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兑现相关承诺。
二、切实履行合作协议,加快完善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依规做好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环保、规划、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促进园区尽快形成规模,产生效益。
三、坚持依法用地原则,园区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附件:深圳龙岗(汕头潮南)产业转移工业园基本情况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