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恩平、开平市视同我省山区及东西
两翼产业转移区域给予产业转移
扶持政策问题的复函
粤经贸函〔2008〕1710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你市《关于将恩平市视同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产业转移区域给予产业转移扶持政策的请示》(江府报〔2008〕76号)和《关于将开平市视同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产业转移区域给予承接产业转移有关政策的请示》(江府报〔2008〕75号)中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恩平、开平市视同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产业转入区域,享受产业转移扶持政策。
二、请你市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恩平市、开平市位于江门市饮用水源潭江中上游,在实施产业转移中不宜接纳水污染型产业,应按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要求,大力整治现有的漂染行业污染,切实保护水源。
(二)认真做好产业转移园选址和规划工作。园区的用地应位于开平、恩平市中心城区或相关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园区规划的制定应以《关于发布〈广东省产业园区规划制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建规函〔2008〕255号)为指导。园区的规划、建设应按“一区两园”的模式,并必须纳入江门市的集中统一管理。
(三)按照省有关文件要求,推动开平、恩平两市今年底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并指导两市安置工业园的被征地农民,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
(四)充分利用地处珠江三角洲西部的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重点统筹规划发展先进制造业。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