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为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复函
粤经贸函〔2008〕1732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准东莞大朗(海丰)产业转移工业园变更为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请示》(汕府〔2008〕49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东莞大朗(海丰)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共建方由东莞市大朗镇和汕尾市海丰县变更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并将园区更名为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
二、请按照省有关部门要求和你市有关承诺抓紧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及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园区用地、建设及环保措施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批复要求。
有关工作进展或完成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委。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