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和《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按照《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等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认定东莞大岭山(南雄)产业转移工业园为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请你们加强对园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按照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审查单位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认真落实相关措施,确保园区规划建设质量。
二、加快完善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等配套条件,依法依规做好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环保、规划、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推进园区建设,园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园区总体规划等报批手续,严格按环评批文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
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委。
附件:东莞大岭山(南雄)产业转移工业园基本情况
广东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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