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市政府报来《关于要求审核批准扩大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域的函》(梅市府函〔2010〕112号)收悉。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按照《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粤经信园区〔2010〕649号)等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意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原规划面积403公顷)扩大至广东梅州经济开发区(扩大面积323.6公顷)。请你们加强对园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在批准的园区范围内,切实履行合作协议,加快完善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等配套条件,依法依规做好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环保、规划、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
二、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推进园区建设,所有园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并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园区总体规划报批手续,严格落实园区环评和审查意见要求。
有关工作完成及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委。
附件: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基本情况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