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人民政府:
梅州市政府报来《关于请求调整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规划的请示》(梅市府报〔2009〕136号)收悉。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按照《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粤经信园区〔2010〕649号)等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意梅州市按照申报方案调整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规划范围,调整后园区总体面积应保持不变。请你们加强对园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兴宁市、石碣镇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在批准的园区范围内,切实履行合作协议,加快完善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等配套条件,做好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环保、规划、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
二、依法办理园区规划调整和新的总体规划报批手续,相应按法定程序修改有关城镇总体规划,严格落实园区环评和审查意见要求,依法依规推进园区建设。
有关工作完成及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委。
附件: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基本情况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