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广州市黄埔区(广州高新区、广州开发区)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要求,涉及我厅的两个省级行政职权的调整实施和交接工作业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实施事项和承接部门
(一)委托实施事项。广州市黄埔区(广州高新区、广州开发区)辖区内“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省级行政职权。
(二)承接部门。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实施时间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高新区、广州开发区)辖区内“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两项委托事项于2019年9月1日起由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我厅不再受理上述事项的相关申请(之前已受理的业务仍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理)。
三、责任划分
(一)委托机关依法承担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受委托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范围、权限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机关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