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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审核结果的通知》(工信厅财〔20102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企业在有效期内到所在地海关办理20097120091231进口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手续,并及时对优惠政策进行绩效评价。

  请各企业于20103131日将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当地市和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直属海关和财政部驻广东专员办。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联系人:蓝艾青;电话:020-8313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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