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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各有关企业: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中《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研究修订后目录清单。通知对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作了较大调整,《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自2010425日起执行。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学习研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相关文件,对照修订后的清单条目认真排查,积极组织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切实为企业做好服务。

二、目录修改事项。

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数控装备及其功能部件等领域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

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数控装备及其功能部件等领域,新申请企业和原认定资格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涉及调整的)申请享受2010425日至1231日期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425日至525日按照《暂行规定》有关申请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文件。

三、目录新增事项。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对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大型铁路养护机械、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原标“*”暂不执行免税政策的)等领域做出了新的调整。新申请享受上述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0425日至5 25日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要求。

按照通知要求, 2010年4月25至5 25日是企业申请时间,但为更好地服务企业并做好初审工作,请各市、各有关企业务必于517日前将申报材料(除原规定材料,请2009年下半年度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企业,按照《暂行规定》及新修订附件4的有关要求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并抄送我委)一式三份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我委将对材料的完整性提出补充修改意见,以确保525日前将补充完善的材料送达相关海关、财政专员办。

文件附件请于财政部网站http://gss.mof.gov.cn/下载。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蓝艾青;电话:020-83135836;传真:83133364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10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042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0425日起执行,对新批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2010425前(不含425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设备,在20101025日前继续按照《暂行规定》附件3执行;自20101025日起(含1025日)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中设备,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三、自2010425日起,《暂行规定》中附件123废止;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且在2010425日前(不含425日)申报进口的,仍可按照《暂行规定》附件2执行。

四、新申请享受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大型铁路养护机械、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0425日至5 25日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自2010425日起,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述领域的地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010610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五、自200971日起,城市轨道交通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进口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所需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城市轨道交通、核电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项目进口物资计划确定后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上述领域项目业主在2010年申请享受该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525日前提交申请文件。

七、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数控装备及其功能部件等领域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2009年下半年度已认定符合资格的上述领域的企业,如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原认定免税资格在2010425日之前有效。

上述领域新申请企业和原认定资格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申请享受2010425日至1231日期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425日至525日按照《暂行规定》有关申请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文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比照第四条第二款的要求完成初审工作。

八、本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情况报告有关格式及要求进行了修订(见附件4),自2010425日起,《暂行规定》中附件5废止。2009年下半年度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企业,应在2010525日前按照《暂行规定》及本通知附件4的有关要求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201011日至425日或者2010年全年的进口需求。

 

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

2. 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

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

4. 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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