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国发展

改革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排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经信技改〔2009246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稽察〔200926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全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开展履行项目审批和监管职责排查的范围是:对2008年以来由各级经贸部门(现经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报告的项目。为做好专项治理工作与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衔接,减少重复检查,对中央检查组负责检查的第一至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不列入本次检查范围。

二、排查的重点内容按附件第二款第(一)至(七)的要求执行。

三、本次排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的方式。200912月至2010120日前,由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照排查的重点内容对本单位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逐个进行自查自纠。20102月至3月上旬,我委组织力量对各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四、请各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中治工发〔200912号)明确的排查的主要环节和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在辖区内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查情况的基础上,对本系统履行项目审批监管职责的自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并将自查工作总结连同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履行项目审批监管职责排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10120日前报我委技术改造投资处。

五、对于由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含直属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地方各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稽察〔20092647号)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朱树彪,电话:83135814,传真:83133364,电子邮箱:jsc@gde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