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粤经信技改函〔2012〕750号
来源:技术改造投资处发布时间: 2012-03-16 09:29:00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各有关企业:

  近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下称“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进行了较大调整,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认真研究贯彻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扩大政策受惠面。要对照新修订的目录认真排查,积极组织发动符合条件而未申报过的企业申报;对涉及技术规格要求调整的原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继续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按照通知要求重新申报。

  二、督促已享受政策企业报送落实情况报告。2011年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要求要在2012年3月1日至31日向财政部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报告将影响下一年度的免税额度,请各地高度重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通知》附件4《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填写该报告及有关表格,并及时上报。

  三、2012年申报要求。按照通知要求,我委将于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受理企业申请,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述领域的地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为更好地服务企业并做好初审工作,请各市、有关企业务必于3月26日前将申报文件及材料一式三份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改造投资处),我委将对材料的完整性提出补充修改意见,以确保3月31日前将补充完善的材料送达相关海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蓝艾青,电话:020-83135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