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粤经信技改〔2010〕1020号
来源:技术改造投资处发布时间: 2010-12-14 14:41:00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有关单位:

  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是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粤府〔2005〕119号)和《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粤府〔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各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银行监督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根据有关规定及我省工作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规范项目的监督管理

  根据粤府〔2005〕119号、粤府〔2005〕120号的关于监督管理的要求,开展项目监管工作。我委审批、核准的项目日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委托地级以上市及有关县(市)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原则上各级部门每个季度应向我委书面汇报项目进展情况,若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或建设地址发生变更要及时向我委提交重新办理核准项目建设的手续。

  1.项目监管的主要内容为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主要设备选型和技术标准及企业所提交的相关附件材料等。

  2.由我委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各级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国土资源、环保、劳动安全、消防、工业卫生、节能节水、招投标等项目前期工作手续,手续完善后,尽早向我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待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3.对于核准类项目,各级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在收到我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意见后,应尽快转批给项目单位,并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

  4.对于备案类项目,特别是重大的项目,在我委出具备案证后,各级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要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二、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查处

  对应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虽然申请但未经核准或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主管部门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对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准许建设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相关的投资活动。

  三、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或拒绝办理相关项目手续。各级技术改造项目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办理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项目管理手续。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积极探索监管工作新方式

  要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监管措施。一是进一步探索简化程序,下放权限。各级经信部门在做好项目审查、监管的同时,要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县域经济、简政强镇的决策部署,认真研究下放权限的可能性和可行性,积极推进新形势下简化办事程序等改革。二是推进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认真贯彻《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粤经贸技改〔2009〕793号)的情况下,切实研究和推动项目验收工作,分类指导,使技术改造项目尽早发挥效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