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关于促进进口的若干意见》(粤府〔2011〕126号)和省政府有关签报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是技术改造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我省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对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优化投资结构、加快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所指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已设立)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方式开展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全省各级经信部门负责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工作,工作程序参照粤府〔2005〕119号文规定。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办理下列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核准: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粤府〔2005〕121号文“简要说明”中第(四)条第5款规定的项目。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
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我委报国家投资部门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仍按照粤经贸技改〔2008〕536号文规定办理。
三、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工作程序,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要求,认真执行国家投资、土地、环保、安全、卫生、节能、行业准入等政策。要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办事时间,切实提高外商投资项目服务水平。并充分落实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按照规定办理免征关税手续。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