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的通知
粤经信技改〔2011〕826号
来源:技术改造投资处发布时间: 2011-10-14 15:41:00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健全科学、民主的项目决策程序,加大项目审批、核准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公示工作,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危险品、矿山建设以及环境影响大、资源消耗大、涉及公共安全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实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由省审批、核准及需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公示。对由各地审批、核准的公示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各地相应的经信部门决定。

  三、公示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进行。对特殊项目,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受理前进行。

  四、公示公告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和资金来源等内容,并注明项目主办机关的受理人员、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五、公示期限为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公示项目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gdei.gov.cn)技术改造专栏上公布。

  七、公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受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八、各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可参照我委的做法,开展所辖区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公示工作。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